“公生明,廉生威”的传统诠释及其时代价值

2025年10月20日17:50

“公生明,廉生威”作为蕴含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智慧的经典格言,源于长期政治实践和哲学思考的总结。这一理念最初是对官员个体行为的规范要求,逐渐发展为传统社会普遍认可的政治伦理准则,最终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语境下,该思想在国家治理、政党建设以及社会风尚培育等多个方面,依然发挥着以史为鉴、指导现实的重要作用。

一、“公生明,廉生威”的思想内涵

“公生明,廉生威”作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智慧的高度凝练,其思想内涵的形成及演变,是长期历史积淀与多种学说思想交融汇合的结果。这一政治伦理深植于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思想沃土,此后在两汉以降的政治实践中持续获得检验与丰富,最终在宋元明清时期凝练为成熟的官箴文化,始终贯穿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演进脉络,展现出一条从多元哲理思辨迈向制度化治理准则的演进轨迹。

(一)百家争鸣:思想雏形的多元奠基

这一思想的起源,主要由先秦诸子从不同哲学角度共同构筑形成。其中,儒家学说为这一理念提供了最为核心的内涵,儒家率先将“公”与“廉”确立为其政治哲学与道德体系的基石,把“公”抬升至宇宙社会运行的根本价值标准和最高理想层面。就像《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图景,确立起超越个体与家族私利的社会性原则,主张权力与利益为天下人共享,为后世各类关于“公”的论述设定了终极价值参考。与此同时,儒家还深刻揭示出为政者的德性与其治理效果之间的内在紧密联系。孔子提出的“政者,正也”以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的论断,其中蕴含着为政者官德是其政令权威直接来源的思想,可看作“廉生威”理念的早期思想源头。孟子则从心性论角度出发,他所倡导的仁政,主张“民为贵,君为轻”,首次将“公”的价值归宿最终指向万民福祉,强化了治国者必须具备的家国共同体意识。荀子首次从认识论的哲学高度,对“公”与“明”的关系展开系统阐释。他在《荀子・不苟》篇中明确提出“公生明,偏生暗”,又在《解蔽》篇中深入论述,指出人在认知上出现偏差,根源在于被主观偏见与私心杂念蒙蔽。因此,要实现对事物本质的清晰把握,唯一方法就是保持虚壹而静、公正无私的理性态度。荀子这一论断,将“公”从单纯的道德品质,升华为实现理性认知的科学方法论,为“公生明”这一命题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与儒家侧重内在德性教化的路径不同,法家从外部制度设计角度为“公” 的实现提供了思考方向。法家思想以严刑峻法为显著特征,但其对法的极致追求,内在逻辑中同样蕴含着对“公”的强烈诉求。从商鞅变法提出的刑无等级,到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中系统阐述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原则,核心都在于通过建立一套统一、普遍适用的客观法律制度,消除人情亲疏等偏私”因素对国家治理的干扰,在制度层面保障公平。这种反对宗法特权、强调以法断事的精神,以破除偏私、实现客观公正为目标,与“公生明”的精神内核殊途同归,构成了对儒家德治思想的重要补充。而墨家思想对“公”与“廉”的阐释则更表现出鲜明的实践特征。墨家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倡导将“公”的价值落实到消除亲疏贵贱的平等实践中。《墨子・尚贤》篇提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选贤原则,主张打破血缘世袭的宗法制度,以贤能作为选拔官吏的唯一标准,这种尚贤使能的政治理念,实质是通过建立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来保障治理体系的公正性,与“公生明”所强调的破除偏私观念,追求客观理性的治理思路是相呼应的。

此外,道家思想,尤其是老庄哲学,从修身哲学与辩证智慧的独特视角,对 “公”与“廉”的价值内涵作出了深刻阐释。道家主张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强调顺应自然大道,反对人为妄作。老子所言的“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本质上是以“去私存公”为核心的治国要义。其倡导的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则要求统治者保持清廉、节俭的简朴状态,这与“廉”的内涵高度契合。尤为深刻的是,老子提出了“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的辩证观点,揭示了“公”与“私”的统一关系,即通过无私的奉献反而能成就自身,其为“公”与“廉”的行为提供了更深层次的哲学动力。同时,道家语境中的“明”,指向对“道”的体认,即认识到宇宙恒常规律的智慧,这种破除主观偏见、达到明白四达的境界,与荀子的“公生明”思想形成了深刻的儒道互补与哲学共鸣。

总体来看,先秦诸子百家尽管立论视角各有不同,有的侧重德性教化,有的注重法制设计,有的偏向实践方式,还有的推崇自然之道,但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公”与“廉”确立起作为政治领域的核心价值理念,并初步探究了二者与治理效能之间的逻辑关联,为这一重要的政治伦理命题在后世的发展、融合与凝练,奠定了深厚且多元的思想基础。

(二)历史演进:从分散论述到凝练箴言的定型

哲学理念若要在现实世界中发挥其规训作用,必须经历一个具体化与制度化的转变过程。经历了秦汉以降的长期实践发展,“公”与“廉”的思想在宋元时期开始出现从分散论述向系统总结的趋势,并在明清两代最终完成了向凝练箴言的定型。宋代随着科举制度的成熟和士大夫政治的兴起,官僚群体的自我意识增强,对为官之道的探讨更为丰富和激烈。吕本中在《官箴》中开篇即言:“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将“清”置于为官三要之首,明确地反映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对廉洁的高度重视。元代张养浩的《三事忠告》等作品,同样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官员德行的探讨,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素材。

“公生明,廉生威”这句箴言的最终定型,与明代著名理学家曹端的实践与教诲密切相关。据清代《霍州志》等文献记载,曹端在其弟子郭晟赴任西安府同知前,明确教诲道:“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一论述是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首次将“公、廉、明、威”四个要素完整地、逻辑清晰地串联起来,深刻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因果生成关系。它阐明了官员的权威和明察,其根本来源并非严酷的刑罚或超群的才干,而在于其自身的公正与廉洁。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权威生成逻辑,将外在的制度约束与内在的道德修养完美结合,使抽象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具体可行的为官准则。其后,郭晟的后人郭允礼将这段教诲刻于官署的戒石之上,标志着“公生明,廉生威”从师徒间的口传心授,正式转化为公开悬挂、具有公共约束力的执政规范。到了清代,这一箴言的影响力空前扩大,经康熙年间江南巡抚颜希深及其子直隶总督颜检等人的大力倡导与官方推动,“公生明,廉生威”最终突破了个人修养的范畴,成为清代各级衙门大堂的“标准配置”,深刻地塑造了清代官场的政治生态与价值取向。

当“公生明,廉生威”成为制度化的官箴后,就以多种途径融入传统社会的各个层面,逐渐演化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在精英教育文化方面,这条箴言被编入《皇明经世文编》等官方政书典籍,成为了士人研习治国理政的重点参考资料。而在民间领域,此理念借戏曲、评书、小说等通俗文艺形式广为传播,如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塑造,既让公廉生威明的观念深入百姓生活,又建立起民众对官吏品行的明确道德期待与公开评价标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约束力量。在制度运行层面,其思想内核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纠劾百官、辨明冤枉”的重要职能高度吻合,成为约束和评判官员行为的重要非制度化政治文化准则。但我们仍需清醒认识到,在传统君主专制体制下,此理念的实践还是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根本局限。那就是“公生明,廉生威”的运行动力主要依靠官员个人的道德自觉,当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深度腐败问题时,这种基于人治基础的道德约束常显无力。它最终价值目标是维护皇权统治与王朝长期稳定,属于忠君框架下的治国之公,而并非现代意义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之公。正是由于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和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清廉官员的出现往往成为某个历史时期的个别现象,这充分表明单纯依靠道德箴言和官员自律,缺乏科学制度设计的治理模式具有内在的局限性。

二、传统政治架构下的实践困境

尽管“公生明,廉生威”作为一种高度凝练的政治伦理,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教化与规训作用,并构建了理想官员的道德范式,但必须认识到,在君主专制这一特定的政治架构下,其理论的完美性与实践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该箴言的践行始终受制于传统政治体制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其动力机制的脆弱性、价值目标的依附性以及实践效果的偶然性之上,共同构成了其无法克服的历史局限。

(一)动力机制的内在脆弱性:德性自觉与人治困境

“公生明,廉生威”箴言的实践困境,源于其动力机制的内在脆弱性。在传统人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中,该理念的实现被高度寄托于官员个体的道德自觉与良心发现,辅之以上级对下级的监察。这种以德性为基石的约束机制,在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网络与制度性腐败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个体的道德修养需要对抗整个官僚体系的潜规则与结构性压力时,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更为关键的是,这一动力机制缺乏有效的外部制度保障。在传统政治结构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系,民众的意愿难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刚性约束。同时,司法系统亦非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存在,难以构成有效的权力制衡。因此这种主要依赖官员内心德性自律的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软性约束,其脆弱性决定了它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的滋生。

(二) 价值目标的最终依附性:忠君框架下的“为国之公”

“公生明,廉生威”箴言的价值目标存在着深刻的依附性局限。传统语境下的“公”,虽然具有超越个体私利的崇高意涵,但其最终的价值指归是维护皇权统治的绝对权威与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是一种在忠君框架下展开的“为国之公”,其本质是服务于君主与整个统治集团的利益。它与现代政治文明中以人民为主体、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之公”存在着本质区别。在这一价值体系中,民众更多地是被治理与教化的客体,而非权力的最终来源与服务的根本对象。因此,官员被倡导的清廉,其最终目的并非为了捍卫公民的权利,而是为了巩固君主集权,确保国家机器能够高效运转,从而更有效地汲取社会资源以维系王朝统治。这种价值目标的依附性,决定了“公生明,廉生威”的实践深度无法突破君主专制制度的藩篱,使其难以成为推动社会根本性公平正义的持续动力。

三、时代价值的当代阐释:从为官之德到执政之基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公生明,廉生威”箴言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在批判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与升华,使其实现了从传统官吏道德规范向现代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根本执政伦理的创造性转化与本质性超越。

(一)主体范畴的革命性扩展:从“官吏个体”到“政党整体”

“公生明,廉生威”这一传统政治伦理命题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其最为深刻的转型体现在主体范畴的革命性扩展,即从对传统“官吏个体”的道德期许,转变为对现代“政党整体”与“全体公职人员”的系统性规范。这一伦理要求首先被提升为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整体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属性。通过将为公众建立政党、为民众执掌政权确立为根本宗旨并载入根本法规,党从组织层面对“公”的内涵进行了根本性的重塑。这里的“公”,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为维护少数统治集团利益的“朝廷之公”,而是彻底指向国家、民族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之公”。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为公”不再是外部的道德劝诫,而是该政治组织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和全部价值所在。在此基础上,该伦理要求进一步延伸为对每一位行使公权力的个体所提出的普遍性与基础性规范。廉洁的要求也超越了个人美德的范畴,被制度化为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恪守的政治纪律与职业底线。这种规范覆盖了社会治理的全部领域与层级,实现了从历史上适用于少数精英阶层的“官德”,向现代社会适用于所有权力行使者的“公德”的质性转变。在这个新的主体框架之下,组织整体的公正廉洁与党员个体的公正廉洁构成了有机统一、互为表里的关系,从而为这一古老箴言的现代实践奠定了坚实的主体基础。

(二)价值指向的根本性转变:从“维护统治”到“践行初心”

如果说主体范畴的扩展体现为一种量的演进,那么“公生明,廉生威”这一传统命题在当代语境下的价值指向则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质性飞跃,其核心是从维护传统统治秩序的工具理性,转变为践行初心使命的根本执政伦理。这一根本性的转变,系统性地重构了“公、明、廉、威”四个核心要素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首先,其逻辑起点在于“公”的内涵实现了从“朝廷之公”向“人民之公”的本体论升华。在传统政治结构中,“公”虽然具有超越私利的意涵,但其最终的价值归宿是维系王朝的稳定与延续,民众在其中更多地是被治理与教化的客体。当代中国的“公”,则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直接体现,是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一执政理念确立为一切活动的最高价值核心。在此范式下,“公”不再是抽象的道德律令,而是具体的实践原则,它要求发展的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改革的进程必须依靠人民推动,国家的权力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这种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确立,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创造性结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最深厚根基。

在此基础上,“明”的实现方式也完成了从依赖“个体明察”向追求“系统清明”的结构性转型。传统之“明”高度依赖于个别官员的德性、才智与洞察力,具有较大的人治色彩与不确定性。当代之“明”则内嵌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建构之中,追求的是一种科学、民主、法治的制度化清明状态。这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是决策层面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个人偏私或认知局限而导致的“偏生暗”;其二,是执行层面的法治化,通过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使治理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三,是监督层面的透明化,通过大力推进“阳光政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清明。这种系统性的“明”,本质上是将治理效能的实现从对个体能力的依赖,转向对科学制度体系的依靠。相应地,“廉”的视域也从聚焦“个人操守”扩展至对“政治生态”的整体净化。传统语境下的“廉”更多表现为对官员个体品行的道德要求,即不贪污、不受贿。当代之“廉”则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基本操守,更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政治生态是否健康的关键指标。它致力于建设清正廉洁的政治机关,培育清朗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爽干净的政商关系,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这种“大廉洁观”,是将廉洁从一种被动的道德底线,提升为一种主动营造和维护健康政治环境的积极作为,是实现系统性治理的必要条件。

最终,这一系列价值与实践的重构,共同促成了“威”的形态从“官府威严”到“人民信赖”的根本性重塑。传统之“威”常带有一种源于权力地位、等级秩序而产生的,令人生畏的强制性力量。而新时代的“威”,则实现了从“威严”向“权威”与“威信”的质的升华。这种权威的根基不再是权力本身,而是人民的信任;其源头不再是强制与压服,而是党在长期奋斗中,凭借其理论的正确、路线的英明、决策的科学以及无数党员的清廉奉公,所赢得的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信赖与认同。这份植根于人民的“威信”,是中国共产党坚如磐石的执政根基,是能够团结带领亿万人民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磅礴伟力。因此,这一系列内涵的嬗变并非孤立发生,而是环环相扣、互为表里,共同完成了一套从价值原点到实践结果的完整逻辑重构。

(三)实现路径的系统性重构:从“道德自律”到“多位一体”

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传统路径的历史局限性,其在践行“公生明,廉生威”这一政治伦理时,实现了一次根本性的范式转换,即从过往单纯依赖个体道德自律的路径,转向构建一套集思想、制度、纪律与文化于一体的系统性、综合性治理方略。这一重构并非四个维度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有机整体,其内在逻辑清晰地体现了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思路。首先,思想建党被置于根本性地位,旨在筑牢抵御腐败的内在思想堤坝。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理论武装,其核心目的在于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层面,系统性地回答“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一根本问题。这种思想上的淬炼旨在塑造党员干部内在的“公”的信念与“廉”的自觉,消除“私”的贪念,从而在源头上培育“不想腐”的内在驱动力。在此思想基础之上,制度治党则构成了关键的外部约束,旨在编织一张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的严密笼子。基于对权力运行规律的深刻洞察,即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形式的立体化大监督格局。通过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最大程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而构建起“不能腐”的刚性制度屏障。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此,纪律强党便成为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锋利武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沿,通过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治理智慧。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斗争,形成了强大的高压震慑,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

可以说,廉洁文化建设是推动实现“不想腐”的深层滋养力量,能够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创造出一种适宜的文化环境。其具体实践既包含对中华优秀传统廉政文化资源的创新性发展,也涵盖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廉洁元素的积极弘扬。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倡导廉洁家风建设,旨在从思想根源和文化传承层面,培育全社会崇廉拒腐的价值共识,为反腐败治理体系注入持久的精神动力与文化支撑。从整体来看,这种实现路径将思想引导、制度约束、纪律惩戒、文化教化有机融合,形成相互关联,协同作用的综合治理体系。各环节紧密衔接、相辅相成,标志着对“公生明,廉生威”这一传统理念的现代化实践,在理论与现实层面都能取得新的突破。

结语

通过对“公生明,廉生威”这一传统政治伦理命题的历史溯源与现代转型的系统考察,可以得出结论:这一凝练了古代治理智慧的箴言在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已经完成了从个体官吏道德规训向现代政党整体执政伦理的深刻范式转换。这一转换并非对传统思想的简单复刻,而是在辩证扬弃基础上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其核心在于将一个原本高度依赖人治和个体德性的伦理准则,成功地嵌入到一个系统化、制度化的现代治理框架之中。这一古老智慧的当代价值,集中体现在其为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本土思想资源与实践逻辑支撑。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公共性是实现治理清明的前提,而廉洁性是构建执政权威的基石,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被赋予了更为丰富和系统的内涵,并贯穿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的全过程。

将这一智慧结晶自觉融入治国理政,意味着对权力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公”的要义已从传统语境下服务于君主和王朝的“为国之公”,升华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之公”。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性原则,是科学决策与社会清明的根本前提。当权力运行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指向时,决策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摆脱部门利益、个人私利的干扰,从而实现程序的公正与结果的澄明。相应地,“廉”作为执政者的基本操守,其作用也超越了个人品行的范畴,直接关联到执政党的权威与公信力。新时代所构建的“威”,已不再是传统官僚体系中令人生畏的官威,而是一种源于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信赖的政治权威与领导威信。这种权威的生成,根本上依赖于执政党整体及其成员持续展现出的清正廉洁,它是赢得民心、巩固执政根基不可或缺的政治资本。因此,“公”与“廉”的辩证统一,构成了执政合法性的伦理基础,而“明”与“威”的实现,则是这一基础在外化的治理效能与民众认同上的必然体现。

在此系统性重构的过程中,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扮演着无可替代的关键角色。它们不仅是这一执政伦理的践行者,更是其制度化的核心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就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确保其行使不偏离“公”的轨道。其执纪执法的过程,必须以铁面无私的公正性为首要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种程序上的“公”向全党全社会昭示了纪律与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性,从而维护了治理体系的清明。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廉洁性,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资格前提。作为监督者,其自身必须在廉洁自律上达到更高标准,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这种自身过硬的“廉”,是其监督权威得以树立的根基。一个自身清正的监督体系,才能产生不怒自威的震慑力,其所构建的监督权威,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有效运转的核心驱动力。唯有如此,通过这一关键环节的率先垂范,才能将“公生明,廉生威”的内在逻辑,从理念层面有效地转化为制度性成果与治理效能,为党永葆先进性与纯洁性、巩固长期执政地位,进而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筑牢最坚实的政治与纪律保障。。(夏德峰、邢书含、代炜林,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治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