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本好意 蹦床酿祸端

2025年05月28日19:35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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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馆负责人在店里提供蹦蹦床等娱乐设施,本是好意。但儿童在玩耍过程中摔倒,又被其他小朋友踩踏,负有监护义务的家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餐馆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位士栋/整理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6岁的迎迎(化名)和妈妈到某餐馆就餐。发现店内提供免费蹦蹦床后,迎迎便上去玩耍,但不小心摔倒。迎迎摔倒后,又被在一起玩耍的14岁小帅(化名)踩踏。而迎迎的妈妈专注于玩手机,听到迎迎的哭声后才发现迎迎受伤了。随后,迎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迎迎右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8天。经司法鉴定,迎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迎迎出院后,其家长将小帅及其父亲、餐馆负责人诉至鹿邑县法院,请求判决小帅及其父亲、餐馆负责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器械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期的护理费、后期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万元。

  争议焦点

  对于迎迎的伤情,小帅及其父亲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迎迎的妈妈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餐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小帅及其父亲称,迎迎是在蹦蹦床上玩耍时自行摔倒的。小帅虽然也在蹦蹦床上玩耍,但并没有对迎迎实施故意伤害。迎迎受伤,是因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同时案发餐馆负责人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应由迎迎的监护人及餐馆承担责任。

  餐馆负责人辩称,迎迎是摔倒后被小帅踩踏才受伤的,应由小帅及其父亲承担侵权责任;且餐馆的蹦蹦床附近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周边还设置了较高的护栏,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作为一个小本经营的餐馆,对于这些设施已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案发时,迎迎的妈妈在玩手机,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伤残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迎迎在蹦蹦床上玩耍时,小帅将迎迎踩踏,造成迎迎右股骨远端骨折。小帅及其父亲对视频资料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小帅对迎迎进行了侵害行为。

  判决结果

  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迎迎在蹦蹦床上玩耍时不慎摔倒,后被小帅踩踏致伤,迎迎的伤情与小帅有一定关系,小帅需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小帅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帅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酌定小帅的父亲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迎迎的妈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低头看手机,未对迎迎进行全面看护,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迎迎及其妈妈自己承担40%的责任。餐馆的安全保障措施存有瑕疵,餐馆负责人未安排专人看护餐馆内玩耍儿童,且玩耍区域明显过于狭窄,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故餐馆负责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酌定其承担原告损失的20%的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小帅父母赔偿4.53万元,餐馆赔偿2.26万元。

  法官说法

  孩子在餐馆、商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玩耍时,往往会被一些游乐、休闲设施所吸引,而这些看似好玩的游乐设施,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本案涉及三方主体、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从损害发生过程看,迎迎的伤情系自身摔倒、小帅踩踏、蹦蹦床设施缺陷、监护人疏忽等多重因素叠加所致。法院通过视频证据固定了“摔倒—踩踏—损害”的因果链条,确认迎迎的伤系直接物理接触所致,这为后续的责任划分奠定了事实基础。

  在法律定性层面,需区分三种不同的义务类型:第一,餐馆负责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小帅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履行监护责任;第三,迎迎的妈妈作为直接监护人,应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职责。三方主体未尽到各自法定义务,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承办法官表示,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儿童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一般根据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儿童及其父母是否对受伤具有过错等因素来划分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儿童受伤,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公共场所负责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儿童及其父母是否对受伤具有过错等因素来划分责任。

  本案中,小帅的踩踏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视频资料证据显示,小帅在玩耍过程中存在未注意避让跌倒儿童的情形,虽无直接伤害故意,但客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法院结合小帅年龄认知水平,认定其存在过失,小帅的监护人应承担替代责任。法院判决承担40%的责任比例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也警示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引导。

  迎迎在摔倒时,其母亲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将40%的责任归于迎迎,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警醒家长不能将公共场所设施等同于“临时托儿所”。

  餐馆负责人虽主张已设置警示标志,但法院从三个方面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理防护缺陷,蹦蹦床周边虽有护栏,但活动区域面积与儿童容量不匹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人员管理缺失,未配备安全员进行秩序维护,尤其在多名儿童同时玩耍时;风险防控不足,未对参与儿童进行年龄筛查(6岁儿童使用蹦蹦床需特别防护),未制定应急预案等。法院酌定餐馆负责人承担20%的责任比例体现了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与其营利性质(通过免费设施吸引客源)之间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商业场所儿童娱乐设施的普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虽然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对儿童的看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其监护人。当儿童在游乐场所玩耍时,监护人应全程照看陪护,避免意外发生。同时,家长在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教导孩子规范行为,避免因孩子的不当行为给其他儿童造成损害。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集中阐释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及共同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本案判决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此外,承办法官提醒各位家长,暑假将至,一定要注意照看好孩子,增强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和监护意识,对孩子的活动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家长在带孩子外出玩耍或者活动时,尽量让孩子避免接触危险设施和拥挤人群,同时告知孩子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年龄较小的孩子在玩耍时,家长要陪同,做好安全提醒和保护。如若发生意外,要及时送医治疗,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甩手”很容易,风险很高。儿童对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因素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父母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危险因素,尽最大能力保护其人身安全,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导未成年子女主动远离不安全行为或空间。此案的判决,对儿童的监护人谨慎履行监护义务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导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娱乐体验项目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新鲜、刺激的体验感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除场所内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此案的判决,对餐馆等经营场所负责人也起到了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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