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外情 主妇家不圆

2025年05月28日19:35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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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物时,配偶能追回这些财物吗?汝州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王珮瑶/整理

  基本案情

  汪某某与余某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24年10月离婚。

  汪某某与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与陈某某自2021年1月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某。余某与陈某某的财付通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余某陆续向陈某某转账64万余元,陈某某陆续向余某转账约10万元,折抵后余某向陈某某转账约54万元;余某与陈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2年12月24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余某陆续向陈某某转账6.5万元。在上述两笔款项中,余某共计向陈某某转账60万余元。2024年9月26日,陈某某向余某转账20万元。

  2024年9月18日,汪某某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余某与陈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决陈某某返还赠与款项6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是否应当返还赠与款项;陈某某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判决结果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本案中,余某对陈某某的转款行为均发生在余某与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款项属于余某与汪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某违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长期与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私自多次向陈某某赠与钱款,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汪某某作为配偶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故该赠与无效,陈某某由此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应当返还赠与款项数额问题,在余某与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共向陈某某转账60万余元。因2024年9月26日,陈某某向余某转账20万元,该笔转款应当予以扣减,故陈某某应当返还的赠与款项数额为40万余元。因余某与汪某某已于2024年10月14日离婚,共同共有关系已终止,依据均等分割原则,汪某某对该笔赠与款项享有一半处分权,故陈某某应当返还汪某某赠与款项20万余元。关于汪某某主张的利息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余某对被告陈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某某返还赠与款项20万余元;驳回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在实践中,多出现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诉讼发生在离婚后的情形,就会引发返还财产范围的确定问题。本案中,具体需厘清两个问题:

  一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良好社会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余某擅自向陈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以维持婚外情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侵犯汪某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余某对陈某某实施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关于返还财产范围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基于此规定,受害配偶可在认定婚外情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范围则根据诉讼时间节点,结合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确定:若赠与行为、提起诉讼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财产仍属夫妻共有,受害配偶通常可主张全额返还;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行为发生在离婚后,因共同共有关系已终止,受害配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依其占有份额主张返还。本案中,汪某某提起诉讼的行为发生在离婚后,法院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判决返还50%,并未机械适用“全额返还”规则,而是结合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仅支持受害配偶主张其应得份额,既坚守公序良俗底线,最大限度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又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僵化适用法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认定婚外情赠与行为效力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受害配偶基于赠与行为无效主张返还财产数额的确定,应当注意诉讼时间点,兼顾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特殊性,准确把握返还范围,避免僵化适用“全额返还”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原则。然而,实践中常出现一方在婚外情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这不仅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也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婚外情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赠与款项的返还范围,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建了规制婚外情赠与行为的完整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夫妻财产权益的一体性保护;同时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即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为认定婚外情赠与行为的效力提供了直接依据。民法典特意强化该条款,回应了社会对婚姻家庭领域不良现象的治理需求。该条款将婚姻忠诚、家庭责任等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传递出“法律不保护违背基本伦理的行为”的理念。由于婚外情本身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赠与行为,自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为财产返还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由于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就丧失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应当注意,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秩序,而非惩罚受赠人,因此返还范围应以实际得利为限,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以上3个法律条文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规制婚外情赠与行为的完整法律框架:先确认行为效力,再确定返还依据,最终实现对受害配偶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现实中,由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屡见不鲜,部分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双方你情我愿,法律便无权干涉”,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仅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还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余某擅自向婚外情人陈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汪某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认定婚外情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既发挥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安全阀作用,还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为违背婚姻忠诚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法律将对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予以惩戒,倡导稳定和谐、纯洁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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