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自媒体 侵权法不依

2025年05月28日19:35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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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发生矛盾纠纷,就利用自媒体发布视频诋毁他人,最终不但要赔礼道歉,还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自媒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享受自媒体平台带来的便利、乐趣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利,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杜静 桂青翔/整理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20年5月12日举办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二人分手后,一直未就结婚花费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9月,王某某及其亲属马某甲多次到李某某任教的某学校门口哭喊、举牌子,要求见李某某,并让李某某还钱。因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马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被告王某某多次在抖音平台上以“王某某”的实名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包含“某中学教师李某某骗婚骗财上百万元”“李某某哄逼骗我签下不平等协议”等内容。王某某的亲属马某乙注册抖音账号,多次转发王某某发布的视频,并发布类似内容。上述视频均有不同人数的点赞、评论或转发。李某某发现上述视频后,向平台举报,视频被平台强制下架,无法继续播放。

  后李某某以王某某、马某甲和马某乙为被告,向西峡县法院起诉,要求三名被告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视频在平台上的留存时间在几个小时到两三天之间。

  法院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某中学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9月27日起,王某某及其亲属马某甲因与李某某发生民事纠纷,多次到该校门口,以哭喊、举牌子等形式闹事,严重影响该校正常教学秩序,并导致李某某至今无法在学校开展教学工作。2022年10月16日,李某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出焦虑、胆囊炎、支气管炎、胃炎等,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5263.88元。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三名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分手,二人一直未就结婚花费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某及其亲属马某甲、马某乙本可依法主张权利,然而,王某某和马某甲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以过激方式要求见原告,并举牌子宣扬原告“骗婚骗财”;被告王某某、马某乙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相关视频,披露原告个人信息,并对原告进行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生活。三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相关视频均被下架,已不能继续传播,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但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未消除,三名被告仍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三名被告作出,经法院审核后,由被告王某某、马某乙发布在抖音平台,保留时间为10天。如三名被告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上登载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三名被告负担。

  关于原告诉请的损失,法院认为:医疗费5263.88元有医院票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侵权方式、产生的影响等,法院酌定三名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3158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因本次事件导致工资停发或减少的事实,故对其诉请的误工费3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三名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发生场合等具体情节和侵权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000元为宜。

  最终,西峡县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三名被告作出,经法院审核后,由被告王某某、马某乙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保留时间为10天;被告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58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法官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利用自媒体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认定等进行阐述分析。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典型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诽谤则是对事实进行捏造或者歪曲。

  第二,存在损害结果。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主要是名誉利益的受损,即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很难从客观上进行量化和衡量,司法实务中,一般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为标准,以此确定是否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三,因果关系。由于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即社会评价降低这一后果本身就是根据违法行为被第三人知悉所推断出的结果,因此,名誉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第四,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侵权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到名誉权侵权案件,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恶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恶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通常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往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利用自媒体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认定

  在自媒体发布文章、视频等,同样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否则会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大家敲响警钟:网络自媒体发布言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发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言论。

  自媒体侵权事件发生时,对行为人有无过错的判断,适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同时考虑传播内容的影响力等因素。如果传播的事实不真实或者评论不当,有侮辱、诽谤情节,则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发布的事实类信息,行为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真实性,或者法官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的理由确信信息真实;发布意见表达类信息时,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他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本案中,李某某发现案涉视频后,向平台举报,视频被平台强制下架,避免了影响进一步扩大。日常生活中,个人发现涉及自己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名誉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判令侵权人进行公开道歉。例如,本案法官判令侵权人在其抖音账号连续10天公开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将由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但在实际执行程序中,常常会发生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甚至被侵权人也不同意由法院登报的情形。而执行人员也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个人自媒体账号,进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因此,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需要考虑道歉的方式和内容,并对现有的强制执行措施能否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能否实现惩戒侵权人的目的等进行分析论证,以免出现权利失衡或者侵权人故意不履行的情形,促进类案裁判统一。

  典型意义

  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使得人人都有自由发布信息的机会。自媒体也是媒体,自媒体上的信息言论存在被传播的客观条件。因此,自媒体的管理人以及在自媒体发布信息的网络使用者,应当尽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注意义务。自媒体发文不能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就将构成侵权。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大家敲响了警钟:自媒体使用人在发布言论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本案为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崇尚和谐、文明的价值理念,践行谦逊、礼让的处事方式。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不良现象,公民享有相应的监督权和举报权,但前提是有相应的证据线索。本案也对广大网友作出提醒:对事件的评价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者过分夸大甚至捏造事实,而应当基于切实、充分的证据,做到客观、公正。在没有进行任何求证的情况下发布相关信息和言论,极易引发公众误解,甚至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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