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服务的推出,初衷是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非消费者“薅羊毛”的依据。恶意“仅退款”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梦扬 通讯员 马琳 王梦彩 李玥玮/整理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8日,被告闫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原告千某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一条护腰带。6月10日,被告闫某确认签收快递后,在平台上申请了“仅退款”。原告千某遂与被告闫某协商退货事宜,被告没有回复。被告闫某申请“仅退款”成功后,原告千某通过短信联系被告闫某寄回护腰带,遭到拒绝。
因被告闫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千某财产损失,被告闫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千某向汝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某向原告千某退还货款31.7元;2.判令被告闫某赔偿原告千某因其恶意“仅退款”行为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服务费500元、法律咨询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闫某承担。
原告千某称,自家店铺属小本经营,“仅退款”大幅度降低店铺的各项指标,直接影响店铺的流量和成交数量。原告千某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商品,被告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闫某辩称,其确实已经收到护腰带,发现不能熟练使用后想要退货退款,由于平常网购经验少,一时误点了“仅退款”,后来因为忙农活,便将此事抛之脑后。被告闫某认为,本人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强迫原告千某同意本人的“仅退款”申请,原告完全可以拒绝被告的申请,重新跟被告联系沟通退货退款事宜,原告在没有和被告协商成功的前提下就同意了本人的“仅退款”申请,原告方也存在过错。
1.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应以诚实信用为前提。消费者在行使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若消费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且未实际退货,导致商家既寄出货物又未收回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2.消费者不当行为导致商家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因过错行为(如误操作或怠于沟通)导致商家维权产生合理损失的,应根据商品价值、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但商家主张的维权费用(如服务费、咨询费)需提供协议依据及实际支出凭证,否则法院仅支持合理范围内的酌定损失。
3.网络购物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商家主张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需提交明确的合同约定及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若未充分举证,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对损失金额进行酌定,避免加重消费者不合理的负担。
判决结果
原告千某与被告闫某通过电商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千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闫某交付货物,被告闫某确认收货后,又以“卖家发错货”为由通过电商平合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被告闫某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不能不支付货款,现被告闫某既使用原告千某的货物又未付款,导致原告千某既损失了货款亦未能收回货物。被告闫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千某要求被告支付31.7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千某主张因被告闫某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如服务费及法律咨询费,但未提交相关协议以及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证明,但考虑因被告闫某的不诚信行为确实给原告千某造成一定的损失,结合案涉商品价值、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闫某向原告千某支付损失100元。
汝阳县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千某支付货款31.7元;二、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千某支付损失100元;三、驳回原告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目前,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是否支持商家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商家、消费者双方在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视为双方均同意遵守平台规则、管理方式及纠纷处理模式。电商平台依据其规则流程作出的相关决定,对商家具有约束力,商家应当履行。电商平台根据争议处理规则、售后服务规则等相关约定,同意消费者的“仅退款”申请,系消费者获得货款且未退还商品的直接原因,消费者并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故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律师咨询费、调档费等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如商家认为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可按照其与电商平台间的协议约定另行解决。多数法院持此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商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消费者和商家网上交易发生纠纷,作为给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交易场所的电商平台,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调解双方的争议,但是电商平台未经双方同意强行作出“仲裁”,本质上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力。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却拒绝退货且不能提出不退货的实质依据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些法院持此种意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消费者退还货款,但对于调档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并非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实际出售人或所有权人,且根据公平及平等原则,消费者在获取退款后,应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现消费者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因此对于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商家主张的调档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对于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商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汝阳县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判决消费者退还货款并酌定消费者向商家赔付因维权支出的合理程度内的损失。
“仅退款”政策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电商平台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有意愿、有能力为消费者提供的更加及时有力的售后保障。但2024年,“仅退款”话题频上热搜,更多情况下都是消费者利用平台机制漏洞“薅羊毛”,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造成商家财产损失。虽然此类案件标的额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大量的“仅退款”操作着实难以承受,商家为了维权还需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及精力。面对电商平台“仅退款”服务,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平衡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这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具体适用。本案明确了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非无限制,需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被告以发错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实际系操作失误且未退货,构成权利滥用。法院通过否定其行为的正当性,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型消费场景中的约束力,对规范消费者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我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和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安全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与商家利益平衡的司法考量。法院在支持商家货款请求权的同时,对高额维权费用主张采取审慎态度,要求商家就协议约定及实际损失充分举证,避免“小额纠纷高额索赔”现象。酌定100元损失赔偿既体现了对商家维权的合理支持,又防止过度加重消费者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衡平理念。
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则的衔接问题。本案中平台介入退款系基于消费者申请,但平台规则不能排除法律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法院通过认定商家与消费者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平台退款行为不影响消费者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为类似案件中平台责任与用户责任的区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