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5月11日电 最高法、最高检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据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间跨度一般较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注销、死亡、故意逃避监管,或者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通过买卖、抵账、赠与、租赁等方式将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依法处置行为,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最高法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表示,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介绍,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土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20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耕地保护领域行政案件23.98万余件、民事案件39.97万余件、刑事案件45667件,办结耕地保护领域执行案件1436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