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拟发布典型案例

2026年04月26日10:14

案例一 

付某鹏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法协同惩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维护创新发展良性秩序 

【基本案情】

2022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技术性抠图、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何某包装成图案原作者,在某省版权局骗取某某小熊等作品登记证书,并对外出售版权。付某鹏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案涉版权后,在明知版权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图搜图方式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使用相关图案的商家,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骗取赔偿款100万余元。经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51113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付某鹏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512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崔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鹏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河南、河北、上海等十余个省份。付某鹏与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313日,付某鹏以某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的著作权,诉请判令某百货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024415日,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鹏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鹏为案涉图案的著作权人,某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判决某百货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700元。

【司法机关履职情况】

20251216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检察院)收到安徽省检察机关移送的付某鹏5起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乡市检察院)指导下,卫滨区检察院于202616日依职权立案,赴安徽省检察机关调取刑事案件卷宗及相关电子证据,重点审查民事诉讼中案涉图案的创作过程、权利来源,查明付某鹏明知崔某利用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以著作权人身份批量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6113日,卫滨区检察院向卫滨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付某鹏提起本案知识产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原审裁判应予纠正,并建议卫滨区法院对同类案件开展自查。2026313日,卫滨区法院对付某鹏7起案件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卫滨区检察院、法院共同梳理分析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审理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建立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与防范合力。

同时,卫滨区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技术,以原告”“作品登记证书等信息为关键词,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检索同类案件,筛查发现省内外虚假诉讼线索64条,层报至河南省检察院,并同步移交省内外相应检察机关。在新乡市检察院指导下,卫滨区检察院聚焦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审查难问题,探索构建以同一原告高频诉讼碰撞为核心要素的虚假诉讼监督模型,为常态化、精准化发现和打击同类违法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保护智力创作权利人合法利益。知识产权维权必须基于真实权利与合法依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会被撤销裁判、追缴违法所得,还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中,付某鹏明知不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仍捏造权利事实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钱款,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域一体履职优势,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犯罪,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法院严格审查虚假诉讼事实,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同时,检法协同构建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全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李某青侵犯商业秘密案

——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基本案情】

20151月,李某青入职A公司,从事空调制冷设备外贸工作,入职时与该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221月,在尚未从A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其又注册成立B公司,开展与A公司相同的外贸业务,并利用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17个国外客户信息,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进行交易牟利。20226月,李某青从A公司离职,之后继续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进行交易牟利。经山东知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前述国外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经审计,李某青以B公司名义与前述国外客户交易金额达276万余元,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41万余元。

2023421日,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接A公司报案后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24614日以李某青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122日,卫滨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青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认定客户信息的性质。卫滨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A公司、B公司电脑内存储的客户信息、交易记录、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逐一比对分析,筛选确定重叠客户信息17个,经山东知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前述国外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二是科学计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卫滨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引导公安机关调取A公司近三年的外贸销售记录,计算出年均利润率,同时调取B公司的对公账户、国际支付账户等多个结算平台的交易记录,梳理出B公司与17个国外客户的销售额。通过专业审计,科学认定A公司的经济损失。三是注重追赃挽损优化办案效果。卫滨区检察院积极促推双方签订《赔偿谅解协议》,李某青一次性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诺不再使用案涉客户信息进行非法牟利,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客户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严格依法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引导侦查,适时自行补充侦查,围绕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特性、行为人披露使用情况、经济损失数额认定等关键要件构筑证据锁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悔错、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让司法温度可感可触。


案例三 

原阳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原阳大米”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

原阳县地处黄河中下游冲积平原,是中原农谷重大战略实施区域,也是全省粮食种植主产区。原阳大米种植面积约20万亩,曾被人民日报誉为中国第一米20031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原阳大米作为地方特色产品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近年来,原阳大米地理标志存在使用混乱、行政监管不到位、品牌保护意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检察院)在开展守护中原农谷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企业未经批准在大米包装上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的线索。经进一步调查,该院发现该县区域内近百家大米加工企业未经批准在包装上使用原阳大米标志,导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原阳大米在市场上屡禁不止,不利于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也影响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同时,该院又查明原阳县部分乡镇重组形成平原示范区后,平原示范区内大米加工企业无法继续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

原阳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未经批准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的企业进行查处,引导企业规范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并建立原阳大米原产地品牌保护长效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整改措施,开展原阳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巡查、管理和政策宣传力度,从严查处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13家,责令2家不规范使用的企业限期整改,指导原阳县和平原示范区内的30余家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同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 原阳大米》标准修订完善。该院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凝聚起原阳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从原阳大米到辉县山楂,新乡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牧野大地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底蕴的双重结晶,是助推我市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和中原农谷建设的强大引擎。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调查地理标志使用混乱、保护不力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高质效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市场环境,健全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长效机制,助力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为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更加强大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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