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2025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04月23日17:49

      本报全媒体记者 祁思元 王玥

  4月21日,由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河南日报社主办,河南日报社法治全媒体中心、省知识产权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与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圆桌会议暨第二届‘豫见知产’知识产权法治保护成果展示会”在郑州举行。展示会上,省法院现场发布《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2025年)》及2025年典型案例。现选登一个典型案例,以供交流学习。

  许昌市某商贸公司、于某某诉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甚至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制造、批发、零售、回收修理服务等。2025年4月,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昌市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柴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整体客户资源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柴某某利用“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某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与许昌市某商贸公司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符合商业诋毁的竞争关系要件。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并造成该公司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许昌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被告温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柴某某、温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停止对原告于某某、许昌市某商贸公司的名誉侵权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个人尊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针对知名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断出现。发布者超出法律容忍度和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通过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成为企业“维权之痛、承压之重、发展之困”。本案中,法院坚持“网络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既厘清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正当批评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判令责任主体承担商业诋毁、名誉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聚焦网络侵权形态,向自媒体平台发送行为保全禁令,压实网络平台谣言治理责任,取得了“网络黑嘴必规制、侵权损害须担责、企业商誉受保护”的良好效果。该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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