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林栋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迎来一审。
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规模和质量稳步提升,但还存在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厚培土壤、优化环境、提振信心,推动民营经济扩数量、提质量、增效益,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我省积极响应,在该法实施仅一个多月后,便推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征集意见稿,体现了地方性立法的“河南速度”。
“高质量立法的持续供给,聚焦民营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融资困难、市场准入壁垒等核心问题,打出了一套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组合拳,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框架。”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圭宇说。他认为,相关制度把脉精准,符合立法先行、制度保障的现代治理逻辑,是河南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在消除市场壁垒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应当保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求及时修改、废止对民营经济组织存在不合理限制的文件。
针对政府拖欠账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完善防范化解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长效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清理力度。这些条款与人大代表提出的“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有效机制”建议形成精准呼应。
针对涉企执法不规范等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应当落实年度数量控制要求,按照规定履行评估、批准、备案、公示等程序,并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进入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