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林栋
今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经过两个月的修改完善,这部为河南高效能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的条例有哪些变化?9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条例(草案)》迎来“二审”。
变化一: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
为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广泛凝聚治理共识,《条例(草案)》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和途径,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变化二: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熟悉基层实际情况、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草案)》增加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相关内容,具体为:“基层治理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委员工作室(站)、委员之家等平台载体,做好畅通社情民意、议事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变化三:加强诉调、警调、访调对接协同
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有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强诉调、警调、访调等对接协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变化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化解行业领域纠纷、提升调解专业性、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方面作用显著。《条例(草案)》充实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内容,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