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林栋 实习生 王若冰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河南法治报记者带您看看有哪些变化?
针对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较长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快速发展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四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设备和人员纳入本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应急测绘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经费,并定期组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删去了法律责任中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致的内容。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五十一条增加了“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应的罚则;在第五十二条增加了“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对应的罚则;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对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