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法律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5年06月25日21:50 来源:新华社

    关键词1:治安管理

  封存治安违法记录

  6月24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在封存治安违法记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人民警察依照该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增加了实施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的情形,增加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等规定。


  关键词2:法治宣教

  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长效

  6月24日,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拟进一步充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等。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加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方面,草案二审稿提出,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同时增加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关键词3:村民自治

  村委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6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修正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完善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增加下设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的指引性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为缓解乡村治理人才不足,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

  修正草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将“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法治化。


  关键词4:居民自治

  调整居委会设立标准

  6月24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进一步发挥居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在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明确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顺畅、有效。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对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


  关键词5:医疗保障

  强化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

  6月24日,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首次审议,着重规定医疗保障的体系框架和基本制度。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系统规定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助力依法健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草案规定医疗保障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在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草案强化了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规定建立人大监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综合运用罚款、暂停医药费用联网结算等多种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关键词6:社会救助

  扩大救助范围 提高服务能力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6月24日,社会救助法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明确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对不同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

  草案规定体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围绕提高救助效率、确保救助便民及时,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与此同时,草案提出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已经被确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结果信息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共享互认等。

  围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草案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关键词7:市场竞争

  细化恶意交易表现形式

  6月2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拟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完善监管措施。

  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拟对实践中恶意交易的多种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如“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修订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修订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关键词8:公共卫生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6月24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二审稿拟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6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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