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湿地听证会 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2026年04月02日13:13

         全媒体记者 吴倩 本报通讯员 闫利娟 卢辰

  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三周年的日子。自3月31日起,一场以“法治护航黄河安澜 协同共筑生态屏障”为主题的系列纪念活动,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举办。

  活动将司法实践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通过一场关于非法狩猎案的公开听证会,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通过一场关于滥伐林木案的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搬到湿地,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4月1日当天,在孟津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及孟津区政府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并共同会签了《关于共建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基地(河南孟津)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该基地的共建标志着黄河流域河南段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迈出重要一步,将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修复实践平台。

  三年来,相关部门通过跨区域协作、恢复性司法等创新举措,凝聚起依法护河的强大合力,用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安澜。

  公开听证

  非法狩猎案现场厘清是非

  3月31日9时30分,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在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宣读:犯罪嫌疑人姚某在明知猎捕鸟类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至12月禁猎期内,在洛阳市孟津区使用禁用的诱捕工具拍笼,多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猎捕柳莺等鸟类共计6只。经鉴定,该6只鸟类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元,姚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发后,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只怪自己不懂法,我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对我宽大处理,给我个机会。”在听证会现场,姚某真诚忏悔反思,并明确表达了生态修复的强烈意愿,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参与生态保护。据悉,案发后,姚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针对这起拟作相对不起诉的非法狩猎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等参与检察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公开透明。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深入阐述犯罪嫌疑人非法狩猎行为对当地生态系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同时详细说明拟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既明晰了法律底线,也彰显了司法温度。

  听证员发声

  强调生态与法治并重

  受邀的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生态修复效果及不起诉必要性,依次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洛阳市王城小学教师冀小会受邀参加听证,她同时也是洛阳市第十五、十六届人大代表。冀小会表示,此次听证现场选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这是一种直观的现场普法方式。在案发地附近开展听证,能让当事人、旁听群众清晰感受到,我们所要保护的就是身边的这片湿地、这些鸟类,让大家真切体会到法律并非遥不可及。第二,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司法程序置于阳光下,让群众全程见证公平正义,既彰显了司法温度,又践行了司法机关“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理念。

  作为听证员,北京中银(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姣表示,从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发,相较于单纯的惩戒,给予姚某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以实际行动弥补对生态造成的损害,对生态保护和社会治理的效果可能更佳。她表示,保护黄河、湿地与野生动物,既是责任,又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许多人或许认为,捕捉几只鸟、砍伐几棵树无关紧要,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 黄河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均为此划定了严格红线。

  此次听证会亦是一次深刻警示:法律红线不容触碰,违者必将为自身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她呼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黄河、湿地保护行动中,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听证落幕

  现场普法深入人心

  听证结束后,现场随即开展了一场普法宣传活动,将法治宣传与案件警示深度融合,让普法更具针对性和感染力。

  活动现场,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围绕湿地野生鸟类保护开展专题宣讲,详细介绍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野生鸟类的保护意义及管护要求,引导群众树立“保护湿地就是保护家园”的理念。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人员结合本次听证案件,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罪名展开宣讲,讲解了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拆解了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等核心法律知识点,让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严重后果。

  活动现场还设立了法律咨询台,检察人员与湿地管理工作人员共同接待群众咨询,逐一解答群众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管护、禁渔禁猎等方面的法律疑问,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同时,工作人员向现场群众发放了普法宣传单及生态保护纪念袋,进一步扩大普法覆盖面,让生态保护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此次以案普法活动,既通过公开听证彰显了检察担当和司法温度,又通过现场普法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添举措

  建立跨区域生态保护基地

  4月1日,在黄河保护法实施三周年之际,由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强滥伐林木案,在孟津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开审理。

  当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豫西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等单位联合会签了《工作意见》。

  据悉,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基地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破解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碎片化、落地难等问题。“从办理一个案件”到“完成对生态的修复和补偿”,这中间的链条如何来连接?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涉及的生态如何实现异地修复?聚焦此类问题,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建立生态保护基地,健全生态损害赔偿与替代性修复机制,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为推进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

  根据《工作意见》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加强协同共治,依托孟津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基地,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强生态保护治理,构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

  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将通过联席会议机制、生态修复机制、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机制、专家保障机制和普法宣传机制,推动基地充分发挥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等功能,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着力营造“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基地的共建标志着黄河流域河南段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迈出重要一步,将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修复实践平台。

  普法解读

  非法狩猎法不容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而黄河流域湿地,是黄河生态系统的‘肾脏’,是候鸟迁徙的驿站,是鱼虾栖息的家园,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屏障。”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魏凯说,“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心存侥幸,实施了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行为,不仅破坏了湿地的生态平衡,还触犯了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我就抓几只麻雀、青蛙,没什么大不了。”然而,大家未必清楚,这些看似 “不起眼” 的行为,很可能已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能有人会问:难道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能随意猎捕吗?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是野兔、野鸡这类普通野生动物,只要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就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不可随意猎捕。


编辑:李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治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