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虚构显真相 二审改判夺损失

2026年07月01日17:05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杜某某儿子系朋友关系,经其儿子介绍,许某某知晓杜某某从事矿山开采生意,故偏听偏信且有意参与其中。许某某与杜某某双方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一份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明确“某某铅锌矿与杜某某签订合伙分成开发协议”;“杜某某将自身持有的矿山股份10%转让给许某某”;并对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履约程序等作出约定。随后,许某某按照约定分批次共计向杜某某支付股权投资款875000元。签约后许某某未取得任何投资人权益,直到签订协议半年后,于2023年11月左右杜某某打电话通知许某某到某某铅锌矿工作,但在电话中又明确提示“到矿上千万不要说股权转让的事宜,不然别人知晓会引起麻烦”(有电话录音)。随后,许某某便到矿山工作,但仅是从事一般的辅助性文员工作,虽按月领取三个月工资,但其对于矿山的经营状况、出货及销售情况等一概不知,也无从知晓。直至,2024年4月份该矿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许某某才向杜某某提出质疑,杜某某却声称全部投资已弥补损失,已无任何可供分配款项。而许某某在投资期间既未参与任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未实际取得过投资人身份、更未基于投资获得过任何收益,最终却被一句全部投资已弥补亏损搪塞,故而心生疑惑。

但直到2024年10月份,许某某才联系张希上律师沟通案情。经详细地了解案情细节后,张希上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杜某某既非某某铅锌矿工商登记的股东,也无其他资料予以佐证杜某某与某某铅锌矿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更未实际向许某某转让过投资人主体身份。故,建议委托人收集相关协议文本、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资料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1、如何查明杜某某对某某铅锌矿是否享有其他权益,系何种权益?

2、如何确定杜某某转让给许某某股权的性质?是否享有相应的处分权限?

3、如何确定名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合同的性质?系合伙份额转让还是股权份额转让?

4、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可撤销?是否存在合同欺诈?

5、又该如何举证存在合同欺诈?

6、最核心的在于如何规避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的问题?如何可以更有效的行使撤销权?

难点剖析

1、本案的核心依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撤销,但却不能够直接以撤销权主张,因为已超过撤销权的法定期间,而且如何直接证明合同欺诈难度极大。

2、鉴于只是后期摸查得知杜某某可能与某某铅锌矿存在矿山承包经营合同,但不明确知晓协议内容,亦不知晓其他参与方主体角色定位,如何更好地逼迫对方提供相应协议文本。

3、假设如果将该《股权转让合同》定性为股权转让性质,如何应对;假设如果将该《股权转让合同》定性为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又该如何行使撤销权,并得到法院支持。

4、通过私下初步了解的情况得知,杜某某与史某某、王某可能系合伙关系且存有合伙协议,但该协议如何获得。获得后,合伙体又与某某铅锌矿建立法律关系。

5、若杜某某抗辩主张转让的系合伙份额,又该如何破局。

策略分析

1、就诉讼主体而言:必须将某某铅锌矿列为第三人,且逼迫其参与诉讼,进而查明某某铅锌矿的经营实况。若某某铅锌矿认可存在合作开发或承包经营权转让,便可主张采矿权非法转让,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无效,且矿山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某某铅锌矿不认可杜某某的身份,乃至不认可存在矿山承包经营权转让,那么所签署合同的标的便子虚乌有,便可直接认定为存在合同欺诈,依法有权予以撤销。

2、诉讼请求分析:若直接以撤销权作为诉请基础,因初步无法取得充足证据证明签约时存在合同欺诈。且接受委托时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起点,业已超过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故不能够直接将其设为诉请。若直接以违约作为诉请基础,因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许某某并未参与实际经营,故对盈亏情况、阶段性分配情况、清算情况等均不知晓,也难以直接主张对方违约成立。最终,只能将阶段性诉讼请求目标设定为如何主张合同无效,且先行以矿山承包经营权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提出诉请。再根据庭审查明了解的情况,配合刑事控告手段及庭审技巧,进一步锁定合同欺诈事实。

3、就不利因素分析而言:鉴于即便主张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不够确实充分,且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不一。故,核心还是在于通过庭审打乱对方节奏,更好地查明《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如何更好地获得存在合同欺诈的证据。

经验反思

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一步难以达成诉讼目标时,要分段实现目标;

二、要将复杂的法律问题通过层层剖析,化繁为简,最终找到最可能攻破的着力点;

三、事出反常必有妖,但如何找到各种问题、各种法律关系裹挟下的深层矛盾,则需要深入分析,正反分析;

四、熟练检索和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在法律程序允许的情况下变更诉请,虚实结合;

审理过程

一审刻意以合同无效先行设定诉请主张,迫使某某铅锌矿在庭审中直接否认杜某某的身份,否认与杜某某之间存在任何协议。进而逼迫杜某某不得不将与史某某、王某签署的合伙协议作为核心证据提交。在迫使各方将不利证据均提交法庭后,张希上律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及时增加、变更诉讼为“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既未违反程序性规定,又获得了极为难以获得的对方隐匿不利证据材料。后期一审法院虽依然以“结合我县矿山企业运营模式来看,依托矿山企业从事打分成的合作模式较为常见,该合作模式类似于合伙经营开发”为由,不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但同时也明确确定了案涉协议的性质为合伙份额转让协议。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依然僵化适用法律,以撤销权行使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诉请。

故在二审期间,张希上律师便可着重就合伙份额转让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刻意隐瞒其他合伙人,存在合同欺诈;经一审庭审查明后,许某某方才知晓撤销权行使的理由;进行分析及进一步举证。经二审查明后,认为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权行使的起点为一审庭审时,且存在合同欺诈情形。最终,二审改判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许某某已支付款项的70%。

再审审查期间,依然就①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②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两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查明,经张希上律师答辩释明后,再审法院最终驳回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结果

经过艰难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取得二审改判、再审审查维持,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返还70%投资款项的有利结果。二审改判内容得到支持,为委托人挽回大部分投资损失。

律师提示

涉及投资事宜时,前期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调研,必要时进行法律尽调,否则,对投资标的、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均不明确知晓,势必投资失败,遭受损失。避免因自己未尽到审慎查明以及偏听偏信承担过错责任。

张希上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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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武汉大学,秉承法商融合理念,擅长以创设性、战略性、共赢性思维解决争端,专注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商务谈判与战略布局、不良资产处置及执行方案设计、公司架构设计及商事危机化解、企业并购与重组等领域。先后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资产河南省分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医药有限公司、郑州圣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和大中型国有私有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曾办理多起标的过亿的疑难复杂争议案件,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格言: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化解争端找到最优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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