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9月,丁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受让丁某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总价款1.9亿元。股权交易包含甲公司及丁某、丁某某名下多宗土地使用权,同时协议明确权责核心条款:股权变更、实体交付完成前的公司债权债务、经营遗留问题及对应费用均由丁某承担;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张某累计向丁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亿元,剩余5000万元未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因丁某经营期间的遗留债务问题,甲公司名下0141号土地分别于2014年1月、2015年11月被法院查封,直接导致甲公司2014年土地抵押贷款、2016年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均未获批,严重影响土地正常利用。2014年7月,丁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因自身纠纷导致土地查封的,按实际损失三倍罚款。
此外,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甲公司陆续代缴案涉股权交割前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共计1300万元,另有170万元个人名下税费尚未补缴。2019年12月2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返还代缴税费、赔偿土地查封损失、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2600万元,由此引发本案股权转让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张某一审提出四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丁某返还代付税费1300万元;二是判令丁某支付土地查封赔偿款560万元;三是判令丁某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四是判令丁某赔偿经济损失4600万元,同时要求丁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丁某一审抗辩主张本案构成一事不再理、张某属于恶意诉讼,同时否认自身违约,主张无需承担税费返还、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并提出张某欠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可抵销涉案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丁某未按约定承担交割前税费、未妥善处理经营遗留问题导致土地查封,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认定丁某的债务抵销主张属于独立诉讼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主张。最终一审判决丁某返还1300万元代缴税费、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为:张某未提交税费支付凭证,税费中包含的滞纳金不应由其承担;另案已认定丁某无约行为,一审认定违约事实错误;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查明,股权变更后张某作为甲公司全资股东,实际完成税费缴纳,款项来源不影响缴费事实认定,1300万元税费及滞纳金均属于丁某经营期间的遗留债务,应由丁某全额承担。同时,丁某另案起诉主张股权转让款债权的事实,不影响本案张某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审查
丁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纳税主体为甲公司而非张某,张某无权主张税费返还,税费滞纳金系张某迟延缴费导致,不应由其承担,且协议未约定土地查封违约责任,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丁某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笔者观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判令丁某承担税费返还及违约金责任,但从诉讼抗辩逻辑及法律适用细节来看,丁某在本案存在两大关键抗辩漏洞,也是案件核心法律争议焦点,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一)张某多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丁某未有效抗辩
诉讼时效是民事案件中债务人核心的抗辩权利,债权类请求权逾期未行使且无中断、中止事由的,应依法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张某的核心诉求均存在超诉讼时效情形,丁某及其代理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是本案败诉的关键原因。
其一,税费返还请求权超时效。案涉1300万元税费及滞纳金,分别于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缴纳。根据法律适用规则,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前,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施行后调整为三年。2014年至2017年7月的缴费行为,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张某直至2019年12月才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该部分税费返还请求权已彻底逾期。
其二,违约赔偿及违约金请求权超时效。张某主张的土地查封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均基于丁某未清偿遗留债务、导致土地被查封的违约行为。案涉土地两次查封分别发生在2014年、2015年,张某自查封发生时即知晓丁某违约及自身损失,诉讼时效应自违约事实及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张某时隔四年多才提起诉讼,远超法定诉讼时效,对应的违约赔偿及违约金请求权已丧失胜诉基础,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丁某可行使同时履行、先行履行抗辩权,未依法主张
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典型双务合同,张某负有全额支付1.9亿元股权转让款的核心义务,丁某负有清理遗留债务、缴纳交割前税费、保障土地正常使用的义务,双方义务具有对等性。
本案中张某仅支付1.4亿元股权转让款,持续欠付5000万元尾款,属于未全面履行核心付款义务。针对张某主张的税费返还、违约赔偿诉求,丁某完全可以提出先行履行抗辩,主张张某应先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再主张合同权利;至少,丁某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在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丁某先履行清偿债务及支付税费的义务还是张某先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义务情况下,张某未履行支付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义务,无权要求丁某先履行义务。但丁某始终未提出该项抗辩理由,仅主张债务抵销、无违约行为等观点,未能抓住双务合同履行的核心规则,错失关键抗辩突破口,最终导致法院全额支持张某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实务启示
本案作为典型的大额股权转让纠纷,涵盖诉讼时效抗辩、双务合同履行抗辩、违约责任认定等多项核心商事法律问题,希望本文观点能对股权转让纠纷的应诉、合同履行、风险防控具有启示作用。
第一,商事诉讼中应优先核查诉讼时效,全面行使时效抗辩权。针对原告主张的债权、违约赔偿、损失弥补等请求权,丁某应诉时需逐一核查请求权起算时间、诉讼时效适用标准、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对已超期的诉求坚决提出时效抗辩,直接否定原告胜诉权利,降低案件败诉风险。
第二,双务合同纠纷需重点审查履行顺序,积极行使履行抗辩权。股权转让、买卖合同等双务商事合同中,双方互负对价义务,无明确履行顺序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有先后履行顺序的,适用先履行抗辩。当事人面对对方违约诉求时,不能仅单纯否认自身违约,更需核查对方是否存在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依法主张抗辩权,抵消对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股权转让交易需明确权责边界,留存完整履约证据。股权转让涉及标的额大、权责复杂,交易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债务清理、资产瑕疵担保、违约责任、履行顺序等核心条款,避免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妥善保存付款凭证、缴费单据、沟通记录、履约证明等材料,诉讼中可有效佐证自身履约事实,反驳对方不合理诉求。
第四,商事应诉需精准把握抗辩思路,避免抗辩遗漏。本案丁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并非确实违约,而是抗辩思路片面、关键抗辩事由缺失。商事纠纷应诉时,代理人需构建完整抗辩体系,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瑕疵、时效、抗辩权等多维度排查抗辩点,不能局限于单一事实抗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马涛律师简介
河南固始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具有29年法律教学经历和22年律师执业经验。现为郑州轻工业大学法学副教授、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民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协民委会委员、郑州市律协民委会执行委员、郑州市法治监督员。
在高校担任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法务实训、房地产法、公司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律师执业中注重建筑与房地产、民商事、公司企业事务等领域法律理论及实务。通过多年的法律教学和律师实践,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央企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多起胜诉金额数千万、上亿元民商重大疑难案件。
执业特色:专业律师,专家服务
执业专长:民商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咨询、评估与代理
执业领域:民商事、建筑与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服务方式:常年法律顾问、诉讼评估与代理、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