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在个人宅基地上的古树 谁来承担保护责任

2023年06月02日11:32 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某村村民,其叔叔孙天某宅基地上有一棵槐树。2016年,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某公司对槐树周围房屋进行了拆除。2018年12月,该槐树被认定为古树,树龄500年,管护责任单位为某村村委会。2019年,孙某某投诉某公司的建设行为损害了古树。某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对涉案古树进行现场检查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建设项目手续合法完备,且涉案槐树是在某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后才被认定为古树,遂以某公司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为原因撤销立案。

此后,孙某某以当地园林局为被告,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园林局履行行政职能,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古树并监督其恢复原状。

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以孙某某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孙某某的起诉。孙某某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继续审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进行审理。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认为,2022年1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涉案古树所在村于2016年进行城中村改造,2020年被划为城市建成区。因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故当地城管局对涉案古树具有保护管理职责,园林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当地城管局于2022年对涉案古树采取了保护措施,属于未及时履行职责。根据现有证据及实地查看,涉案古树目前长势良好,城管局已经制定了长期保护措施。因古树周边生产环境已经形成,对孙某某要求将古树生存环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本质要求是合理运用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越权,同时也不能失职。本案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应当担负起保护古树的职责。

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古树管护责任单位是某村村委会,但古树生长在个人宅基地上,保护状况对个人有影响,应从宽解释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定,认定个人有资格对此提起诉讼,从而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落实古树保护责任。(郑志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制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