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姚红族
基本案情
1992年,继父张某与王某相识并结婚,当时王某带有一个12岁的儿子陈某。后来,在张某与王某共同抚养下,陈某也结婚生子了。
2016年3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离开陈某回到老家生活。如今,张某已是古稀之年,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故要求陈某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但是就赡养费金额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陈某诉至淮滨县法院。
裁判结果
该院法官孟慧峰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一方面,孟慧峰通过细心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但自己也需要养育3个未成年的子女,生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孟慧峰耐心劝导张某,张某也理解了陈某的不易。最终父子二人互相体谅,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每月向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最后,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