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林栋)去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3月27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修改一:关于条例名称问题
二审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同时参考浙江省等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使标题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并对条款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修改二:鼓励融资租赁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审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新增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修改三: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在调研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有的单位提出意见,新增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河南法制报记者 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