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险废物、自动监测领域违法犯罪类
核心提示: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8月21日发布第三批涉危险废物、自动监测数据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回放
2024年7月21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建安区国控站点周边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新元街道办事处某村道附近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废活性炭的物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堆放的物品系废活性炭吸附剂,另有两人正在使用铲车将废活性炭铺设至村道路面,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经询问铲车驾驶员,涉案废活性炭源自河南利源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7月20日下午,河南利源环保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朱某某为节约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雇佣四辆卡车,将该公司收集待处置的56.4吨废活性炭吸附剂运输至新元街道办事处某村道附近,又雇佣人员将大部分废活性炭吸附剂倾倒并铺设至村道路面。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并经鉴定,涉案废活性炭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9月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25年7月9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案情回放
2025年1月1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跨市非法收集、处置废酸造成环境污染。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场地由张某某租赁并从事有机肥生产制造,但其有机肥产品长期含碱量过高,质量不达标。
2024年8月起,为中和有机肥产品碱性成分,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通过马某介绍,多次购买开封市某化工厂产生的废酸,倾倒入8个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浸泡池,将原料秸秆灰在浸泡池内浸泡后用于生产有机肥。经鉴定、称重,8个浸泡池内酸液重量共计7300余吨,且pH值均低于1。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1月21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上蔡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目前,张某某、马某已被逮捕。
案例三: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嫌犯罪案
案情回放
2025年2月5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企业排污情况开展网上巡查时发现,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当日废水排放口流量数值突增,且无法调取现场视频监控,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两条水洗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通过一条明渠排水,但明渠内放置一个白色塑料桶,桶内盛有清水,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至桶内,通过抽取并分析清水篡改、干扰自动监测数据,且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监控摄像头被人为覆盖。经检测,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废水pH值为7.0,化学需氧量为300mg/L,氨氮为68.3mg/L,总磷为1.25mg/L,总氮为83.9mg/L,悬浮物为58mg/L,均已超出《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841/2087--2021)标准值。
查处情况
濮阳市众鑫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超标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2月1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直接责任人白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河南法治报记者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