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路径探讨

2025年11月04日09:34 来源:河南法治报

        □王韵淇

  2025年5月,美国亚洲艺术博物馆向我国返还子弹库帛书《五行令》《攻守占》,这是我国就历史上流失文物启动主动追索的首个案例,将文物追索与返还问题再度引入公众视野。我国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物质载体与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流失文物跨国追索既是维护民族文化主权、修复历史记忆的必然要求,也是考验国家法治实力与国际协作能力的系统工程。然而,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牵涉多重问题,文物“回家”更是长期存在的全球性困难。面对此问题,我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国际协作、创新追索路径,构建起兼具合法性与实效性的文物追索体系,以严谨的法学实践与坚定的国家意志,推动流失文物“回家”之路越走越宽。

  一、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必要性

  (一)近代文物流失的历史语境与现实格局

  中华文化五千年绵延不绝,文物承载着独特的历史价值与精神内涵。然而,近代以来,受战乱动荡与国力衰弱影响,我国文物遭遇大规模流失,不计其数的文物被窃取、倒卖、贩运到国外,从此散落在世界各地。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故宫文物遭内监与古玩商勾结偷盗外流;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圆明园雪上加霜,国宝和文物再度蒙难。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期,故宫遭到抢劫,皇宫内宝座、镇瓷库的瓷佛均被抢,文物散失半数以上。辛亥革命后,宫内的文物始终遭到窃贼的觊觎,文物偷盗与转卖现象愈演愈烈。

  自近代以来,我国共有约1700万件文物流失海外,全球近30个国家的百余家博物馆内均有我国文物的身影。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流失海外的精粹文物主要包括青铜器、陶瓷、书画等12种,横跨夏至清14个朝代,主要流向了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及德国等国家,《女史箴图》《丧乱帖》《昭陵二骏》等诸多绝世珍品也在战乱中流失,成为中华民族难以磨灭的文化伤痛。

  (二)文物追索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流失文物跨国追索工作卓有成效。从1949年至今,我国通过多种方式促成300余批次、15万余件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其提升至“国之大者”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为文物追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和政府的战略部署下,文物追索被纳入文化强国建设总体规划,形成“国家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国际协作”的工作格局。从法律修订到机制构建,从资金投入到人才培养,各项举措层层递进。仅“十三五”期间,以政府间追索返还合作方式回家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就达1242件。2025年5月16日,在国家文物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美国亚洲艺术博物馆向中方返还子弹库帛书《五行令》《攻守占》。从1946年流失海外起,时隔79年,《五行令》《攻守占》终于再次回到故乡。

  二、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路径分析

  (一)利用公约、双边协定追索文物

  现行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4年在海牙制定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0年在巴黎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下称《1970年公约》)、1995年在罗马签订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上公约构成当代文物保护和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三大国际法支柱。今年,《1970年公约》的第八届缔约国大会召开,我国首次当选为《1970年公约》缔约国大会主席国,将在公约框架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文化遗产国际治理。

  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追索文物,是另一项国际法上的文物追索途径。中国政府迄今已经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非法发掘和贩运文化财产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例如,2009年签署的《中美限制进口中国文物谅解备忘录》对我国文物保护相关法律与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该备忘录的影响下,美国曾返还我国文物。这是我国利用双边协定方式追索文物的成功典型。

  (二)利用跨国诉讼追索文物

  利用单独的跨国诉讼追索文物也是可取的途径之一,但国际民事诉讼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非文物所在国作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要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追索文物,首先需要解决国家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难题。各国可以考虑签署专门的多边协定,以构建文物追索判决的互相承认机制。此外,文物原属国与所在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和双边协定的方式,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主动承认和执行缔约国法院的文物追索判决。

  (三)利用联合国的相关法律文件、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来追索文物

  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解决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问题。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将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属国的决议,提请成员国加入《1970年公约》,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与相关国家展开磋商和合作等。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考古发掘、国际文化财产交易、可移动文化财产保护等行为的建议和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规范文物市场,加大对文物盗窃、抢劫和非法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考古人员、博物馆专业人员和国际文物交易商的职业伦理水准,防止收购、收藏或出售来自他国的非法文物。

  国际博物馆协会也颁布了一些道德准则,要求博物馆不得收藏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例如,1986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博物馆必须履行藏品来源的调查义务,不得收藏所有权有瑕疵以及来源不合法的藏品。1999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关于返还犹太人艺术品的建议》号召各博物馆积极调查并鉴别藏品,尤其是于二战期间或二战刚刚结束之时获得的来源不明的藏品,特别是那些曾属于犹太人,后被盗窃、抢劫或强行带走的物品。近年来,在这些道德准则的促进下,一些国家的政府或文物持有人与文物原属国、原权利人间达成了不少重要文物的返还协议。如2005年,英国政府将八国联军侵华时掠走的大沽口古钟归还中国。可见联合国的上述努力及博物馆的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均对于文物返还有一定程度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四)利用谈判、磋商、民间力量推动等方式追索文物

  谈判、磋商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跨国诉讼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通过谈判、磋商方式,如方法适用得当,可使文物返还的成果远超预期。此外,通过先行谈判、磋商的方式进行协商,也有利于双方从对抗的立场转为合作,既大大提高了效率,也更有利于文物的返还。

  除上述通过官方追索文物的方式外,通过民间力量追索文物也是一种重要的文物追索方式。很多持有流失文物的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其占有的流失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彰显了民间力量对于跨国文物追索的重要性。

  三、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现实困境与法学应对

  (一)文物追索的现实困境

  尽管成效显著,流失文物跨国追索仍面临多重法律障碍。一是国际规则适用局限,多数文物收藏大国未加入核心国际公约,或者公约溯及力不足,导致近代流失文物难以通过公约追索;二是跨国诉讼面临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分歧、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便凸显了域外判决执行的现实挑战;三是文物权属证明与流转证据收集难度大,部分流失文物年代久远,权属链条难以完整追溯。

  (二)法学视角下的优化路径

  针对上述困境,需从法学层面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一是推动国际规则创新。2024年,我国联合18个文物原属国发布《青岛建议书》,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文物治理体系,未来,期待以《青岛建议书》为基础,联合更多文物原属国倡导“历史正义”原则,推动构建具有溯及力的国际文物返还规则。二是完善跨国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明确判决互认与执行程序,探索建立文物追索专门司法协作平台。三是强化证据规则适配,借鉴比较法经验,建立文物权属推定规则,减轻原属国举证责任;四是构建“预防—追索—修复”全链条法律机制,加强文物出境监管与非法交易打击,从源头减少文物流失。

  第七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11月8日高票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时隔22年后的第一次大修订。其中新增的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追索时效和责任部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彰显了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流失文物跨国追索的高度重视。流失文物跨国追索是对历史的弥补,更是对未来的担当。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随着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国际协作的不断深化、全社会参与热情的持续提升,更多流失文物必将逐步回归祖国怀抱。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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