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雷永翠
基本案情
老孙夫妇年逾七旬,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长子孙某甲靠种地、卖菜为生,次子孙某乙常年在外务工。老孙夫妇每月各有养老保险120元,两人共有地亩补贴每年约100元,老孙名下有存款18万元。老孙夫妇长期与孙某乙一家共同生活。
孙某甲以父母偏心、自己成长过程中一直受到不公平对待,且父母经济能力尚可、自己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对老孙夫妇尽到赡养义务。
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老孙夫妇以孙某甲、孙某乙为被告,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两个儿子为老孙夫妇建造三间房屋及院落;老孙夫妇的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平均分担。案件经承办法官与当地村委会联合调解多次,当事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老孙夫妇年事已高,日常收入微薄,经济上需要供养,生活上需要护理,其子女均有赡养义务。
根据老孙夫妇的身体健康状况、当地经济水平、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孙某甲、孙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孙夫妇共支付赡养费600元。
关于老孙夫妇要求两个儿子建造三间房屋及院落的问题,法院经询问当地村委会查明,老孙夫妇长期与孙某乙共同生活,已有住所,且老孙夫妇名下无宅基地,不具备建房条件,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老孙夫妇要求两个儿子承担医疗费问题,可待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甲、孙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孙夫妇共支付赡养费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为:父母偏心,子女是否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存在偏心、过去的抚养方式存在不公,不是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本案中,老孙夫妇已经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即使真的在抚养过程中存在偏向次子孙某乙的问题,也不能免除长子孙某甲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为:父母有钱而子女经济困难,子女是否可以拒付赡养费。
父母的经济状况(如拥有存款、享有社保等)是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绝非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挡箭牌”。父母有存款,可能意味着其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稍强,但这不能改变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自身经济困难,可以成为请求法院在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酌情减少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完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赡养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经济支持是一个重要方式,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样不可或缺。
本案中,老孙夫妇有养老保险、地亩补贴和存款,孙某甲收入不高且经济负担较重。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他人,子女都无权干涉。孙某甲不能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孙某甲、孙某乙每人每月向老孙夫妇共支付赡养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