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人债务豁免所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探析

2025年04月28日20:14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一般存在大量的债务豁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担保人债务豁免所得税处理特殊且复杂,与一般债务人债务豁免存在本质区别,需从多维度深入剖析。

从法律关系角度,担保债务具有显著的从属性与或有性。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债务的范围、履行及存续都紧密依附于主债务。例如,主债务减少,担保债务相应缩减;主债务无效,担保债务原则上也无效 。同时,担保债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时才需担责;连带责任保证虽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债,但主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这表明破产企业作为担保人承担的是潜在负债,其债务豁免只是对潜在债务风险的调整,并非对现实债务的处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 号等相关文件对债务重组应税所得的认定以现实债务为基础,所以担保人债务豁免不符合应税所得的法律构成要件。

从经济实质层面分析,债权人豁免担保人债务并未使破产企业获得实质性经济利益。由于担保债务的或有性,企业可能从未真正承担过偿债义务,或者可通过向主债务人追偿、与其他担保人分摊等方式弥补损失。在会计处理上,未确认的担保责任作为或有负债列示,不影响资产负债结构;已确认预计负债的,债务豁免仅导致预计负债转回,并非增加收入。债权人豁免担保债务,更多是对自身债权实现方式的调整,其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及向其他担保人的求偿权并未丧失,整体经济利益未受损。因此,若仅依据 “债务豁免” 的形式就认定应税所得,忽略其背后的经济实质,将违背实质课税原则,因为应税所得的核心是实际经济利益流入,而此类豁免并不具备这一关键要素。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担保人债务豁免特殊对待。一般债务人获得债务豁免后,直接减轻债务负担,增加可支配经济资源,将其计入应税所得符合公平原则。但破产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债务豁免,只是消除了潜在的偿债风险,实际负债状况并未改变。若对两者同等征税,会导致 “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 的情况。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面临严重财务困境,对其作为担保人的债务豁免征税,会增加企业负担,打击投资人信心,阻碍重整进程,这与《企业破产法》“拯救困境企业” 的立法目的相悖。

从政策连贯性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对不确定性事项一贯秉持谨慎处理原则。比如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这体现了对或有负债税务处理的审慎态度。破产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债务豁免本质是消除或有负债,与这一政策逻辑一致。若将其单独认定为应税所得,会破坏政策的内在统一性,造成 “对潜在负债征税” 的逻辑矛盾。

综上所述,担保人债务豁免在法律属性、经济实质、税收公平及政策导向上都有其特殊性。对其征税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经济实质和税收公平原则,还会阻碍企业重整。未来应完善税收法规,明确此类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规则,为企业破产重整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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