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对彩礼退还问题进行“私了”,但事后男方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能否获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强(化名)与被告小玲(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陆续给被告转账共计7000元。后双方家长商谈订婚事宜,原告为缔结婚约给被告方订婚彩礼108000元,以及认大小礼、兄弟礼、小孩礼等共计12600元,被告方给原告方回礼7000元,被告给原告买手表花费1000元。双方恋爱期间发生关系,被告怀孕,但因怀孕期间吃药等原因,被告做了流产手术。之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开始协商彩礼退还问题,经媒人和被告的亲戚先后在中间沟通调解,原告的父母亲、被告的母亲均参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女方退还男方彩礼款95000元及“五金”首饰,双方互不争执。但被告退还了原告彩礼款95000元及“五金”首饰后,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其母亲返还彩礼款326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也已实际履行,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属于彩礼的小额礼金缺乏法律依据,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和当地风俗,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判后释法,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一、如何确定本案涉及的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情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当包括订婚时给付的108000元和“五金”(五件黄金饰品),订婚前原告的转账、订婚时互相给付的数额不大的礼金、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等,属于双方表达和增进情感的礼节性或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是否需要再返还原告彩礼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具体到本案中,对彩礼返还问题,经人调解且参与调解的原告父母和被告母亲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方退还原告彩礼95000元及“五金”,表示之后双方互不找事,被告方已经实际履行。综合考虑被告怀孕后住院流产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已将原告给付的大额彩礼108000元中的95000元和“五金”退还,以及退还前参与调解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过错等事实情况,结合当地风俗,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