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王 馨浩
基本案情
徐某与李某系母女关系,多年前徐某与李某之父离婚,李某自幼跟随父亲长大,徐某因种种原因未对李某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现徐某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老有所养问题逐渐显现。李某认为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徐某,徐某遂诉至浚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年支付赡养费2964.78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徐某的女儿,依法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徐某未尽必要的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其赡养费2964.7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庭后,承办法官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抚养跟赡养是两码事,没有抵消可言,李某则表示以后的日子里会尽自己能力去赡养母亲徐某,母女关系得到缓和。
法官在此提醒,子女小时候,为人父母要言传身教,抚养子女长大成人;父母年老时,子女要尽己所能,赡养父母安度晚年,这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范。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时,一定要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能等到年老多病时才想起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未成年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