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后转移资金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2023年07月12日17:58 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焦某在开封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职,帮助孙某(已另案处理)发展名义贷款户29人。焦某采取利诱的方式,明码标价“拉人头”办贷款,许诺一个“人头”不等的好处费,进而伪造贷款人身份,以做建筑项目购买各种建筑材料为理由,从银行累计骗取贷款金额3亿余元。焦某本人根据贷款金额,从孙某处获取好处费共计490万元。

焦某明知是他人骗取的银行贷款,仍受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通过刷POS机、去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已经获取的贷款资金从孙某等人掌控的受托支付账户转账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随后再次转账到供孙某使用的其他核心账户内,其行为掩饰、转变了贷款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有洗钱嫌疑。经专项审计鉴定,焦某通过以上方式转移贷款资金共计2400万元。

公安机关以焦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办案机制,在审查中发现,焦某在收取公司发放的贷款好处费、理财利息后,再存放在公司作为理财款,获取高额利息,理财款最多时有529万元,后焦某支取99万元购买房产。2019年9月4日,焦某收到公司清退理财款430万元后,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两天后,焦某将以上存款转换成多张定期存单。2022年3月17日,焦某在立案后被监视居住期间,在银行柜台多笔取现240万元,存入朋友来某账户,一天后到柜台全部取现,再将240万元的赃款分多笔存入其父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在自洗钱的行为。

判决结果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当银行把信贷资金转移到开封市某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账户时,就已经产生了信贷资产安全上的风险,可认为焦某骗取贷款罪既遂,当给银行造成实际上的重大损失时,就具备了刑法的可罚性条件。而焦某等人通过刷POS机、转账等方式将信贷资金转移,掩饰了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因为一时的贪念触犯法律,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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