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全佩戴头盔出事故 自身也要担风险

2024年04月12日16:14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时俊亚 徐耀军

大街小巷上下班、送外卖、接孩子……电动车来去如风,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很重要。当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那么,骑行电动车时,因未安全佩戴头盔在事故中致头部受伤,在索赔中会有什么影响呢?

案情回顾

李某(未安全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中站区新园路,与无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类型标准)的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付某无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且超越前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因本次事故已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赔偿责任应依据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并就产生的原因综合判定过错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付某因无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且超越前车未确保安全,被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安全佩戴头盔致使头盔脱落,加之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主要在于头部,故其对自身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减轻被告付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于被告付某无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且超越前车未确保安全,原告李某仅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减轻被告付某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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