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劳动者未通知工会,违法!

2024年04月11日11:25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胡琰峰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陈某与某防水(河南)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8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3月10日,公司通过钉钉聊天通知陈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将陈某调岗至郑州工作。2022年3月11日,陈某回复因家在广东,不同意调岗去郑州。2023年7月22日,陈某微信回复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本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解除”。

陈某认为,自己没有同意跨区域调岗,并且企业没有通知工会,便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其他损失。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今年1月22日,二审法院许昌市中级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76969.04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即认为具备解除的实质要件,应当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仅属于程序性瑕疵。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损害,因此,应认定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较为折中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允许用人单位对该程序性问题予以补正,用人单位补正上述程序后,其程序性瑕疵得以修复,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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