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时俊亚 徐耀军
城市的街头巷尾,到处都能看到外卖骑手风驰电掣的身影,一些外卖骑手为了赶时间,骑车时车速极快,容易发生事故。那么,一旦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送外卖途中超车造成他人受伤
王某系被某外卖公司员工,2021年10月22日,王某在派送外卖时,驾驶二轮电动车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时,行驶在道路左侧往左打方向避让,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道路左侧时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外卖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其中含有4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原告张某产生的医疗费65262.26元已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完毕。
现经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目前患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八级。张某遂将王某、外卖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确定;根据《保险单》第4项,保险公司保的事项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和误工费,并特别注明其他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在网络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可以清楚知晓全部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签署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保险单》全部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诉请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项,均非保险公司承保的项目,因此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外卖公司辩称: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险公司每天自动扣取投保费用,生成保单号。保险公司的保单为其单方制作的电子格式条款的保单,在投保之前以及投保时,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内容未作任何的明确说明和提示,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三者赔偿额度内全部赔付。若还有其他保险理赔外诉请,王某应为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外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相应的责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系受雇于被告外卖公司且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被告外卖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4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外卖公司承担。
本案事故责任为: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所产生的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外卖公司辩称保单的特别约定系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保单特别约定处的保险限额、赔付范围、除外责任等是对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不属于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且该保险是一天一投,基于投保的长期性,外卖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故对被告外卖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损失经确认为264855.68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中残疾赔偿金230902.2元、误工费2200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0%,即163171.54元;其余损失31753.48元应由被告外卖公司赔偿原告70%,即22227.44元。
法官提醒
人身安全比准时送达更重要。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外卖公司应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对外卖骑手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