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出事故,责任为何由被挂靠方承担?

2026年04月30日10:03

在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实际车主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武陟县法院沁南法庭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不仅厘清了车辆“租赁”外衣下的挂靠实质,明确了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主体责任,也为行业经营和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崔某系马某雇佣的货车司机,日常负责驾驶豫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货物。2022年5月24日,崔某在S102线某处道路为该车辆盖篷布时,不幸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崔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崔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11.33万元。物流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崔某与公司无用工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1年3月7日,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豫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权属于物流公司,马某租赁该车进行营运,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及租金金额,物流公司为马某提供代办代缴各种税费、代办投保保险等系列服务。此外,马某个人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负担,且在马某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车辆及车辆营运证交由马某个人进行经营,并由物流公司为马某提供代办代缴各种税费等服务,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上是马某借用物流公司的经营资质从事运输业务,双方形成的是挂靠经营关系。因此,马某雇佣的司机崔某因工伤亡,崔某亲属向物流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崔某的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母亲支付崔某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11.33万元。

一审宣判后,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准确认定挂靠经营关系。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将挂靠关系包装成租赁关系,但法院认定时会结合实质要件判断。本案中,《车辆租赁协议》未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物流公司提供代办税费、保险等服务,且马某无经营资质、借用公司营运资质经营,这些特征均符合挂靠经营的本质,而非真实的租赁关系,因此依法认定双方为挂靠关系。这也提醒企业,不能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规避自身法定责任。

第二,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本案中,崔某虽系马某直接雇佣,与物流公司无直接用工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被挂靠单位全额承担。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和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没有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需全额承担崔某因工死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也警示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可心存侥幸。

法官提醒,运输行业的挂靠经营存在些许法律风险,被挂靠单位不能只收取相关费用、提供资质便利而忽视自身责任。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审核挂靠方资质,依法履行用工和参保义务;劳动者在从业时,也应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保,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编辑: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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