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来了,武陟县人民法院用三个案例教您如何依法维权

2025年11月14日17:53

“双十一”的预售提醒、满减弹窗、秒杀倒计时轮番轰炸,不少人在“手慢无”的催促中清空购物车,满心期待包裹上门。可当拆开快递,却可能遇到商品质量缩水、货不对板的“糟心事”——别慌,武陟县人民法院以三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教大家如何依法维权。

“国妆特字”变普通化妆品 欺诈销售“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赵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某化妆品商行购买了6套护肤品,共支付了2699.4元。订单信息中交易快照显示商品均为“国妆特字”,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为祛斑、美白。但收到货后,赵某发现包装信息显示产品实为“妆网备字”普通化妆品,且宣传厂家与实际厂家不一致。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化妆品商行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销售冒用他人产品信息的商品,并进行虚假宣传介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赵某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699.4元,并赔偿原告8098.2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商品信息,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进行欺诈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警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留存交易快照、商品包装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对店铺的监管,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

网购“减肥药”变假药 十倍价款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了解到某化妆品店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减肥针”,通过在肚脐周围皮下注射该产品,可达到减肥效果。王某通过该化妆品店公众号商城先后购买了46盒减肥产品,共支付货款54358元。之后原告刷视频看到警方破获减肥针案件,怀疑案件内假药与该减肥产品性质一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购买的减肥产品实际为细胞保存液,不能用于治疗性用途,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被告某化妆品店将细胞保存液当作减肥针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药,故应返还原告货款,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部分产品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王某货款54358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998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宣称具有治疗、瘦身等功效的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产品是否具备药品批准文号等合法资质,切勿轻信平台或商家的夸大宣传;若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等违法情形,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消费环境。

故意买“三无”减肥药索赔 合理用量内支持      

基本案情:

黄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购买了85颗某减肥产品,并向其转账1910元。该减肥产品外包装未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黄某认为王某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黄某曾多次在网络上购买其他产品,并分别起诉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销售者,向原告黄某出售的产品未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等,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退还货款责任,并支付原告赔偿金。根据原告曾多次网购索赔,且本次明知所购减肥产品预包装情况仍购买,结合其购买经验、数量、用量及产品常规使用等情况,法院对其中30颗减肥产品(一个月的量)的十倍价款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910元,支付原告赔偿金6741元。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职业索赔”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何为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量:一是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习惯,普通消费者不会大量反复购买,若遇问题多数人会先与商家沟通解决,而非直接诉讼索赔。二是考量购买数量、频次是否合理,在短期内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大量购买,可认定为不合理。三是关注所购商品保质期及功效,比如,生鲜产品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会分批购买。四是看是否自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的自用范围多限于购买者本人及近亲属,并考虑商品功效与使用者匹配情况。(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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