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减肥针就能轻松瘦身?”此类宣称速效减肥的产品背后,可能暗藏法律风险与健康隐患。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商家返还消费者全部货款,并支付部分产品的十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王某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了解到被告云南某化妆品店在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某减肥产品,通过在肚脐周围皮下注射减肥针,可达到减肥效果。原告通过该化妆品店公众号商城先后购买了46盒减肥产品,共支付货款54358元。之后原告在抖音刷到警方破获减肥针案件,怀疑案件内假药与该减肥产品性质一样。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被告的公众号商城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购买的减肥产品实际为细胞保存液,不能用于治疗性用途,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被告将细胞保存液当作减肥针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药,故应返还原告货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部分产品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云南某化妆品店返还原告王某货款54358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998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减肥产品实际为细胞保存液,备案信息显示为医疗器械,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仅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目的,不用于治疗性用途。当细胞保存液通过注射方式用于人体减肥时,其使用方法和目的显然已经超出作为医疗器械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故被告将细胞保存液当作减肥针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十倍赔偿,因产品用量为每周一次,原告第一次购买的6盒产品系一个人三个月的用量,但原告在第一次收货后20余天内又先后回购了40盒产品,该购买量超出了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正常使用量,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一次购买的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之后购买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宣称具有治疗、瘦身等功效的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产品是否具备药品批准文号等合法资质,切勿轻信平台或商家的夸大宣传;若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情形,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