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转让房产,法院判决撤销

2025年09月29日17:25

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竟然悄悄将名下财产转移,但这样真的就能“高枕无忧”了吗?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自2016年起先后多次向原告潘某借钱,累计借款71.92万元。原告自2023年1月开始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潘某借款本金71.92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潘某于2025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潘某于2024年10月准备申请保全时得知,李某于2023年2月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了其亲属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潘某认为,李某为逃避债务与其家人串通并转移房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于202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40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李某24万元,但经过李某取现金、存现金、转账的形式,资金又回流至王某的账户。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明知其尚欠潘某借款,却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亲属王某,影响潘某的债权实现,故潘某要求撤销李某与王某之间关于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并要求王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关于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第三人王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王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官对王某耐心释法说理,王某已将涉案房产过户到被告李某名下。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者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合法的债权,是撤销权构成的首要要件。但因赌博、诈骗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法院查明李某向潘某借款的事实,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且李某欠潘某借款明显早于李某与王某房产转让的时间。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二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则需要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即知道其行为将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其行为本身具有客观恶性,主观恶意原则上无需证明即可推定。

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王某,导致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房屋的合法转让需要有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和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证明,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实质上并未支付李某款项,且从时间、金额上均不能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相对应,也不能和该合同约定的房款40万元的金额相对应。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房款如何支付、支付时间,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因此应认定李某系无偿转让房产给王某。

三是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2024年10月潘某准备申请保全时得知,2023年2月李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5年1月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可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被撤销的行为标的不可分,债权人可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完整的一套房产,为不可分割之标的,故潘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同样适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因此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约;面对债权遭受损害,债权人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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