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饮酒出意外,同饮者如何担责?

2025年09月02日17:59

聚餐饮酒本是朋友之间沟通感情的一种常见方式,但酒桌之上,推杯换盏之间,若未把握好自身及同饮人的饮酒尺度,就有可能酿成悲剧。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十点多,被告原某、韩某、常某、廉某与陶某在原某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聚餐,五人共同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1点左右,陶某去该房屋的另一个房间休息。凌晨两点多,韩某等人发现陶某脸色发青,便拨打120急救电话。陶某随即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其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症状性癫痫、急性酒精中毒等,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当日陶某被转至省级医院,入院诊断为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32天。然而,陶某出院几天后不幸心搏骤停离世。陶某的父母、妻子等亲属就赔偿事宜与原某等四人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害,却仍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对其酒后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某、韩某、常某、廉某作为同饮者,在明知陶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本应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送往医院治疗,却放任陶某酒后独自休息,未能及时发现其身体不适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陶某自担80%的责任,原某等四人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

判决被告原某、韩某、常某、廉某赔偿原告陶某等四人各项损失22.47万元。

判决后,四名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陶某死亡与饮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从陶某与原某、韩某、常某、廉某共同饮酒后醉酒、到另一房间休息、呕吐、窒息并最终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陶某与原某、韩某、常某、廉某的责任划分。陶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某等四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认为陶某酒瘾大,当日并未饮酒过量,在陶某酒后在另一房间休息时,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做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照顾、看护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陶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

酒桌相聚应把握好尺度,莫让欢宴变悲剧。饮酒者要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最高注意义务,需结合自身酒量与身体状况,秉持“适度饮酒”原则,量力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遵循“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原则,做到不劝酒、不拼酒。发现同饮者过量饮酒时,要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需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若其出现明显身体不适,务必及时送医院救治,对“送医治疗” 尽最大注意义务。这些义务既是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友善的要求。若共同饮酒者疏于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损害结果,就需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宋永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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