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没离婚呢,凭啥要我拿孩子的抚养费?” 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的牛女士,向丈夫索要抚养费时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牛女士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牛某(女方)和古某(男方)于201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小花(化名)7岁,儿子小明(化名)5岁。自2023年11月份起,古某离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而两个孩子从此跟随母亲牛某一起生活。2024年11月,古某起诉牛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六个月冷静协议。后牛某向古某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花、小明系被告古某的未成年子女,其对二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二原告的实际需求、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实际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古某每月应按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27.4元的50%给付二原告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花、小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33269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牛某与古某虽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分居以来,两个孩子一直由母亲牛某实际抚养,古某未完全承担其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也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未来共同生活状态、抚养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均存在不确定性,故将本案抚养费给付期限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
父母将子女带到人世,即应承担起为其成长提供物质保障与情感关怀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