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却欠债不还,最终获刑八个月。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岳某(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与李某在武陟县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共同偿还李某470万元及利息,并分期履行。调解书生效后,赵某和岳某仅偿还110万元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赵某、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仅未主动还款,反而将其名下车辆擅自抵账给他人,还将收取的房屋租金用于公司经营,故意逃避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本案中,赵某明知自己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却通过处置其名下车辆、收取房屋租金用于企业经营,逃避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危害了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务必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违法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各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