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2025年07月25日18:17

李女士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经营,那么这期间的损失谁来承担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2日,被告董某驾驶的汽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董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李某驾驶的汽车系自己所有,该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车辆受损后被送去维修共计12天,维修费用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李某要求董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被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

董某认为,车辆投有保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诉求的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董某承担该费用。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致原告产生停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董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该类营运车辆的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的停运损失为每天260元,车辆维修12天,共计312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停运损失共计3120元。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停运损失?

事故车辆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2.怎么证明停运损失?

赔偿权利人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4)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来赔偿停运损失?

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畴内,而目前多数商业险条款也将其列为免责事项。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明确提示告知义务,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及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也就是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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