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起,三名 “工具人” 转移电诈资金锒铛入狱!

2025年07月10日19:45 来源:河南法治报

当今网络时代,电信诈骗的 “黑手” 无孔不入,而有些人因一时贪念,竟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三名男子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最终均锒铛入狱。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 7 月,有人找到卢某,提出让他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资金并转移,事成后将给予报酬。被金钱冲昏头脑的卢某,没有丝毫犹豫就答应了。为扩大 业务,卢某在某 APP 上创建群聊,四处拉人入群。周某和陆某偶然间进入了卢某的群聊,三人依照 上线指示,分别将银行卡信息发到某 APP 群聊内,帮助其 上线收取电信诈骗资金,后以提现、购买 U 币的方式将电诈资金转移,并从中获利。本案中,卢某转移诈骗资金 31320 元,周某转移诈骗资金 21320 元,陆某转移诈骗资金 16800 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周某、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 “上线” 让其提供银行卡是用于收取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以提现、购买 U 币的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鉴于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危害性大,而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要轻信所谓轻松赚钱的 “捷径”,特别是涉及提供银行卡、转账等操作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因一时贪念,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 “工具”,最终毁掉自己的前程。如果发现可疑的转账要求或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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