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卖房后离婚,一方拒绝过户,法院会如何判?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魏某某、张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1日,魏某某与焦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某小区预售商品房一处。次年10月30日,魏某某与张某某以该房屋为抵押,与某农信社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2017年6月3日,魏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以49.4万元将涉案商品房出售,并签订《跟分期协议》。随后,魏某某向李某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并告知其张某某同意卖房。
2019年5月,魏某某起诉张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但未提及涉案房产及房贷。2024年2月,李某某结清房贷、解除抵押,要求魏某某、张某某办理过户,张某某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2014年2月11日,该房屋已设立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权利人为魏某某、张某某;2021年7月21日,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目前该房产无抵押、无查封。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跟分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魏某某、张某某负有配合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魏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第三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被告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十五日内,协助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李某某名下。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一、魏某某出售涉案房产时,张某某是否知晓同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涉案《房地产买卖契约》《跟分期协议》签订时张某某未签字,但协议签订于2017年6月,签订协议后,魏某某向李某某交付了涉案房产。2019年5月,魏某某与张某某通过诉讼离婚,并未对涉案房屋归属及房屋贷款进行陈述以及分割。且李某某购买并占有该房屋长达数年时间,张某某并未对李某某占有房产提出过异议。张某某陈述其不知道魏某某已出售房屋,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张某某收取了魏某某出售涉案房产所得的部分卖房款,因此,魏某某出售涉案房产时,张某某作为魏某某妻子知悉并同意魏某某出售涉案房产,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知晓并同意魏某某出售涉案房产。
二、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善意?李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魏某某将房产及购房手续原件交付给李某某,并告知其妻子张某某同意卖房。李某某已占有涉案房屋多年,且已全部偿还了涉案房产的贷款。李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无重大过失,应当认定李某某系善意购买涉案房屋。
三、涉案房产能否过户,以及如何过户?房地产公司已办理了初始登记,房屋无抵押和查封,已具备交易过户的条件。因此,被告魏某某、张某某应先行协助房地产公司办妥二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二被告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庭审自述愿意承担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