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张朝辉
6月10日,叶县法院廉村法庭庭长刘耀斋考虑到原告张某髋骨受伤行动不便,就带领干警和被告王某的监护人驱车赶往30多公里外的张某家。
“刘庭长,这么热的天,恁咋来了?”80岁的张某拄着拐棍,拉着刘耀斋的手颤巍巍地走向屋内……
“大娘,您现在走路不碍事了吧?听恁闺女说,恁受伤后不能走路,心里可着急,一直问这个案件啥时候能结。今天,我们就是为解决这个案件来的……”
“好,你们来了俺就放心了。”张某说。
“孩子现在正是叛逆的年纪,出这个事给老人造成了伤害,作为家长也很愧疚。老人住院时,我们都去看望了,刘庭长也一直给我们做思想工作。”被告王某的母亲说着说着流起了泪。
案件源于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将其撞倒,导致张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髋骨骨折、身上多处擦伤。原告张某将被告王某、王某的监护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起诉到法院。
刘耀斋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向原告说明王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并向王某的监护人释法说理,强调王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免引发事故。
经过刘耀斋和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的监护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现场支付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7万元,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