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瓦“空中越界”是否构成侵权?

2025年05月23日17:39

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是多年邻居,却因房檐彩钢瓦“空中越界”产生纠纷,从而对簿公堂。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某村村民,两家系东西邻居关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被告家西侧为院子,原告家东屋为瓦房。为防止房屋漏水,原告在其东屋瓦房房顶上加装了彩钢瓦。在诉讼前,双方在村调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拆除了部分彩钢瓦。诉讼中,经法院现场勘查,两家房屋紧邻,李某甲沿两家房屋的中间缝隙处钉线为界;李某乙在其东屋屋顶彩钢瓦最东侧已切割南半部分,剩余部分最东端约20公分处下方垫有方钢,并用钉子与彩钢瓦加固。原告认为,被告加盖的彩钢瓦和彩钢瓦下面的方钢均超出了两家宅基地边界,要求拆除超出的彩钢瓦和方钢。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建造房屋时,未留出一定距离的间隔,两家房屋紧紧相邻,被告院内的东屋为瓦房,为避免房屋漏水而在屋顶加盖彩钢瓦,虽然超出了两家宅基地边界,构成了侵权,但具有一定合理性。双方发生纠纷后,已通过村调委会达成协议,被告也履行了部分拆除义务。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并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乙将其在东屋屋顶上加装的彩钢瓦中最东侧房檐区域安装的方钢以东的彩钢瓦拆除。

判决后,经法官对原、被告释法说理,双方均未上诉,且在法官督促下,被告已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用水、排水、通行等事宜,在行使权利时需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对合理限度内的影响负有容忍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房屋紧密相邻,被告为避免东屋漏水加盖彩钢瓦具有必要性。虽然被告加盖的彩钢瓦屋顶最东侧存在超出原告家东屋最东侧房檐的情况,但原告家的宅院与被告家东屋相邻的区域为其院落,被告加装的彩钢瓦超出其东屋房檐部分处于空中区域,并未对原告的不动产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此被告应给予必要的容忍。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要求拆除方钢的诉求,而是判决被告拆除其在东屋屋顶最东侧房檐的方钢以东的彩钢瓦部分。法院作出该判决结果,既维护了相邻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尊重,旨在引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对合理范围内的相邻影响保持必要容忍,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尹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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