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外墙脱落枯树倒,车辆受损谁之过?

2025年05月16日17:01 来源:河南法治报

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将私家车停在小区楼下,竟遭“飞来横祸”,爱车瞬间被瓷砖和枯树砸中,而物业以“车辆未停在车位”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法庭。武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武陟县某小区业主张某某将轿车停放在小区X号楼南侧空地处。不料当晚车辆被楼体脱落的瓷砖及倾倒的枯树砸中,导致前挡风玻璃、天窗、车体、后尾灯等多处损坏,共花费维修费6150元。张某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失职,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以“车辆未停放在规划车位”“墙体和树木不属管理范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某遂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小区墙体脱落、枯树翻倒等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也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墙体脱落、枯树翻倒砸坏原告车辆,被告应当对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未将车辆停在规划的停车位内,自身也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车辆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70%,张某某自行承担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维修费430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涉案小区X号楼南侧,且被外墙脱落的瓷砖及枯树翻倒砸中受损的事实。外墙瓷砖脱落和枯树倾倒均属于物业日常管理范畴,物业公司未尽到巡查、维修义务,构成管理失职。物业公司辩称“车辆未停在车位”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即使业主停车不规范,物业仍应证明自身已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及时清理枯树、加固外墙等)来防范风险。建筑物脱落、林木倾倒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业公司需自证无过错,否则应担责。但物业未能提供定期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充分证据,故被认定存在过错,且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应当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对小区外墙、公共设施及绿化树木等重点区域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留存记录,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业主也需强化安全意识,发现公共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反馈。只有物业履职尽责、业主积极配合,才能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共同维护小区安全。(河南法治报全媒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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