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而公司却认为小王入职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王某某到原告A公司工作,委托其弟弟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含王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试用时间、薪资标准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某于2024年6月23日向A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7月,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裁决,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王某某到A公司工作,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王某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当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A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王某某签订的应聘登记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全部必备条款,不应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A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2999元、经济补偿金2547.69元、二倍工资差额17,256.48元。
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A公司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本案中,王某某到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经济补偿金基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产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2、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某双倍工资?A公司称王某某入职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应视为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应聘登记表》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劳动者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均未约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内容,不能认定A公司与王某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鉴于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王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当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劳动者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关键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