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领域,自然人往往会挂靠在有资质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活动,那么其所雇佣的人员受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三原告亲属张某恩生前系案涉车辆司机,该车挂靠在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车主为李某,张某恩自2021年7月开始从事案涉车辆的司机工作。2023年,原告张某霞申请工伤认定,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核实后认定情况属实。张某恩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之后,被告某公司不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现被告拒不履行工伤赔付义务,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三原告的亲属张某恩的死亡已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被告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原告作为张某恩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张某恩发生工亡事故时,原告张某霞46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某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张某楠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张颖楠已年满18周岁,原告方认为张某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仅凭原告方提供的张某楠的病历资料,本案中不能确定张某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某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偿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102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将车辆挂靠于有运输资格的公司并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权属于车主,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车辆经营与人员雇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张某恩在运输中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