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单位转移档案未说明导致延迟享受退休待遇,员工能否主张退休待遇损失?

2025年03月21日17:19

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孟州法院刚刚审理了一起由人事档案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1982年原告到A公司上班,1996年后到被告B公司上班,依据原告人事档案,被告应在2023年3月份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然而被告B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向原告提供档案转交的信息,致使原告迟延办理退休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办理退休时存在重大过错,应补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共计6个月的工资,原告依照规定向被告无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补发,故诉至孟州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档案应当是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交接,不准职工本人自带。

本案中,原告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自2023年4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应当将原告的档案进行合法转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按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档案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向原告提供档案转交的信息,致使原告迟延办理退休手续,至9月份才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对于原告的养老金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于2023年6月将档案资料交至人社部门,9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个月的养老金损失,依据不足。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养老金损失20000元

法官提醒

以本案件为诫,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职工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及时转交。同时,职工个人也应增强档案意识,关注自身档案动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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