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农户的院内种植了多棵树,一天树被大风刮倒,将邻居家车辆砸毁,邻居向其索要赔偿却遭到拒绝,双方对簿公堂。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林木倾倒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郝某甲与被告郝某乙、卞某某均是某村村民,且两家系邻居。郝某乙、卞某某多年前在自家院中种植多棵树木,其中一棵树向南斜生,树冠部分伸出院墙,前期修剪过树冠,近十年来郝某乙、卞某某常年不在家居住,未对树冠进行修剪。2024年5月15日,郝某甲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停放在郝某乙、卞某某家门前的路上,当日大风将郝某乙家向南斜生的树木刮倒,将自家院墙砸倒,将门前天然气管道砸折,造成郝某甲家门口墙体受损、部分瓷砖脱落,并将郝某甲停放的车辆砸毁。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8330元。郝某甲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车辆鉴定拖车费500元。
被告人郝某乙、卞某某认为,本案系极端恶劣天气导致树木倾覆,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林木倾倒损害责任纠纷。通过庭审查明,被告郝某乙、卞某某对树木倾覆存在一定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郝某甲对于车辆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自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郝某甲对车辆的损失自担70%的责任,郝某乙、卞某某对车辆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郝某乙、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郝某甲车辆损失、鉴定费、拖车费合计6249元,修复原告郝某甲受损的门楼(如逾期未能修复,赔偿修复费用1000元)。
判决后,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被告方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郝某乙、卞某某作为树木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一、本案是否系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大风确属恶劣天气,但恶劣天气的形成、到来、持续直至消退,国家各级气象部门提前发布预警,所以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过庭审查明,该树木在倾覆前存在倾斜生长的情况,树木在大风外力作用下倾覆,可能与树干倾斜生长、树木根基不牢有关,但郝某乙、卞某某近年来长年不在家中居住,对树木疏于管理,因此,郝某乙、卞某某对此存在一定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原告是否存在过错?郝某乙、卞某某家门前并非规划的停车区域,郝某甲在明知郝某乙、卞某某家的树木已倾斜生长,且有恶劣天气存在的情况下该树木存在被大风吹倒的可能,其应预见到会有较大风险存在,但其仍然将车辆放在该树木下面,放任损害的发生,其自身对于车辆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自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郝某甲对车辆的损失自担70%的责任,郝某乙、卞某某对车辆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宋永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