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截胡”电诈资金 刑”不“刑”?

2025年02月11日14:48

持卡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后,瞄准诈骗分子不敢声张的弱点,竟然“截胡”电诈资金,却不知此举同样触犯法律。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被告人古某甲伙同古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通过向诈骗分子提供自己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资金后,非法窃取卡内资金的方式获利。之后二人驾车到A市,古某甲在酒店房间与上线见面,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违法资金,其银行卡内先后收到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3698元。当古某甲收到被害人吴某某被骗资金8889元时,谎称“出去打电话”的借口将银行卡从上线手中拿走,古某乙驾车接应其逃跑。后古某甲在ATM机上将银行卡内的违法资金10855元赃款取出,用于二人挥霍。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古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古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对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古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古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案件中,一些人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甚至妄图“截胡”电诈资金将其视为“生财之道”。殊不知,虽然诈骗所涉的钱款是非法财物,但盗窃赃款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黑吃黑”也改变不了盗窃行为的犯罪本质。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勿做电信诈骗的帮凶,更不要抱侥幸心理进行“黑吃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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