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与员工解约,是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成某某到A棉纺公司上班,系纺纱车间的技术员,该公司每月给成某某发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直到2023年12月中断。
苏某某系A公司的副厂长,主管纺织车间。2023年10月23日,A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告知说明纺纱车间停工、停产的原因,员工可以自动申请离职,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苏某某负责落实,告知纺纱车间工人停工、自谋工作。自2023年10月28日起,成某某不再到纺纱车间工作。2023年11月29日,苏某某以微信方式向成某某支付10月份工资3977元,并告知成某某想让其去织布车间工作。次日,成某某微信回复苏某某称其经慎重考虑认为不能担当这个工作。
庭审中,A公司与成某某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底解除。2024年4月1日,成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支付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764.50元,支付成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881.52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A公司与成某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A公司是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导致与成某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其与成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A公司应当支付成某某经济补偿。成某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12年零3个月,A公司应当支付12.5个月的工资作为成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即52764.5元。成某某在A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经核算,成某某202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为388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A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764.5元,支付成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881.52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公司裁员问题。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采用这一措施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本案中的A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而与其员工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