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骑”≠“能骑” 未满16周岁“驶”不得

2024年12月26日16:41 来源:?河南法治报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会选择骑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出行,但“会骑”不一定就“能骑”,一些孩子由于欠缺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能也不够成熟,在道路上骑行时,往往容易引发各类交通事故,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安全风险。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上午8时10分,被告小明(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村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监护人李某某(父亲)、郭某某(母亲)向原告垫付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明(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小明驾驶电动三轮车致原告受伤,其作为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8440.66元,由小明的监护人李某某、郭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因李某某、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垫付5000元,该款应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220.33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由于小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不少未成年人会骑电动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骑车上路,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认知不全面、应急和安全意识匮乏、缺乏成熟的驾驶技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切实履行好监管、教育职责,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良好的出行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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