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斗气车”酿祸事

2024年11月01日17:38 来源:河南法治报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一男子因与他人产生了一点纠纷,竟然在道路上冲动地开起了“斗气车”,最后酿成祸事。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4日上午10点,被告人赵某与郭某某(已判处刑罚)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郭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离开,赵某看到后,便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其后面追赶。当郭某某驾车行驶至A道路时,赵某驾车欲将郭某某的车辆逼停,郭某某随后调头,驾车返回B道路继续向西行驶,赵某驾车在后面追赶,二人超速行驶、追逐、别车、逆行、压实线变道。在赵某超车欲拦停郭某某车辆的过程中,郭某某驾车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司机因个人情绪或与他人争执,在道路上开“斗气车”,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的严重无视。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心态平稳,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始终保持“驾驶定力”,不开“斗气车”,远离“路怒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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