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劳务侵权案件中,劳务关系属于外在的事实状态,引发这一外在事实状态得以呈现的内在法律关系却是纷繁复杂的,如帮工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等法律行为。如何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行为性质,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关键。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7日11时许,在确山县某路口旁,被告张某某驾驶拉西瓜的机动三轮车发生故障停在事故地点处,原告江某甲免费帮被告修理车辆。在原告躺在车下修车过程中,被告突然发动车辆,原告的左手及腕部被机动三轮车的三角带碰撞、挤压,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驻马店仁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如何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系无偿帮工,被告认为是承揽关系,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综合双方及证人江某乙的陈述分析,原告并非专业修理人员,不以修车盈利。原告是在江某乙的邀请下前来修车的,主观上帮忙的成分更多一些。至于车辆修好后被告是否给予一些款物予以酬谢,与支付专业修理费用的性质明显不同。因此,原告的行为界定为无偿帮工行为较为妥当。根据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被告试图启动车辆造成的,尽管被告称其点火是原告指使的,但是被告作为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明知原告躺在车下,应当预见发动车辆会对原告造成伤害,即便是原告指使的,也应当予以拒绝。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没有经过专业的修车技能培训,在修车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安全操作导致自身受伤,主观上也存在明显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主张,因交强险是指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案事故发生在车辆熄火修理过程中,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处理。故对原告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人力资源市场运作不规范的广大农村、边远城镇,松散型、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大量存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帮工、承揽、雇佣等关系。虽然义务帮工和加工承揽均表现为提供劳务,但二者在发生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却大有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有很大区别。因此,确定原告的修车行为到底属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多种因素指向不同时,还要进一步考量各个因素在案件定性上的权重。
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出修改,将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目的就在于促使帮工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该案中帮工人江某甲存在盲目违规操作的行为,其明知自己还在车底的情况下,仍让被告发动车辆,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己的受伤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助人为乐行为是一种美德。江某甲无偿帮助他人的行为符合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理应得到赞美与弘扬。该案把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嵌入司法裁判,并在处理冲突过程中,通过明确法律行为的性质,准确划分责任承担比例,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进一步培养公众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张胜敏)